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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刑罚执行权分别由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行使,形成了分散型的刑罚执行体制,导致刑事司法实践中出现权力制约弱化、执行效益低下、人权保障不力、执行监督缺位问题,亟需依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称《依法治国决定》)提出的“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的改革要求和目标去推进刑罚执行体制改革,以解决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本文从我国现行刑罚执行体制的发展沿革和实践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入手,指出统一刑罚执行体制的必要性以及如何构建统一的刑罚执行体制。本文除引言外,正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全文共三万余字。第一部分,我国刑罚执行体制的发展沿革。自建国以来,我国刑罚执行体制经历了初建、停滞、恢复发展和定型阶段,刑罚执行工作也经历了由司法部负责—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共同负责—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共同负责的过程,形成了当前分散型的刑罚执行体制。刑罚执行主体通过不断完善自身工作体制机制、提升人权保障理念、强化检察监督,为依法矫正和改造罪犯做出了巨大的历史性贡献。第二部分,我国现行刑罚执行体制存在的问题。首先,导致我国刑罚执行法律规范呈现出内容零乱分散、效力参差不齐的特点,造成了适用上的冲突和困难。其次,导致刑罚执行主体之间缺乏合力,降低了刑罚执行的整体效益。再次,“侦执不分”“审执不分”的局面降低了执行权对侦查权、审判权的制约能力,容易形成重打击、轻保护的局面,不利于人权保障。最后,造成监管上的困难,导致刑罚执行变更环节腐败现象层出,损害了司法公信力。第三部分,统一刑罚执行体制的必要性。统一刑罚执行体制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首先,可以优化公、检、法、司四机关权力配置,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达到四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目的。其次,能够破解“侦执不分”、“审执不分”的难题,纯化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的职能,保障执行程序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再次,可以使整个刑罚执行活动整齐划一,避免政出多门,提高刑罚执行效益;强化人权保障,增强教育改造的效果。最后,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俄罗斯、丹麦、德国等均将刑罚执行权交由统一的执行机构,并且采用统一的刑事执行法典,这是一种比较成熟的改革思路,能够为我国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第四部分,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改革的构想。从宏观层面的架构上看:首先,应当由司法部统领刑罚执行工作,并在其下设刑罚执行总局统一指挥调配。其次,根据刑罚执行的种类划分执行部门,成立看守所管理局、监狱管理局、社区矫正管理局和附加刑执行局。再次,制定统一的刑事执行法典,对刑罚执行的宗旨、任务、权力分配、执行种类、机构设置、程序运行、被执行人权利保障等方面进行规定。最后,检察机关应当加大执行监督力度,加强对刑罚执行活动中交付、变更环节及社区矫正执行工作的监督。第五部分,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构建的可行性及风险应对。从微观层面来看,将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享有的刑罚执行权移交司法行政机关具有理论和实践的可行性:首先,公安机关将看守所管理权移交司法行政机关,将短期自由刑执行权交给监狱行使,能够破解侦执不分的难题,且司法行政机关具有成功接管监狱的经验;将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权交由社区矫正机构行使,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仍具有被管理约束的必要性,且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方式适用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服刑人员;将驱逐出境的刑罚执行权划归司法行政机关,能够明确区分“驱逐出境”的行政处罚和刑罚适用性质。改革后对公安机关的破案率产生影响的风险,可以通过建立多元的考核体系以及转变办案方式予以应对;面对社区矫正机构专业化和严肃性不足的问题,可以通过设置人员招录门槛,赋予一线执行人员警察身份的方式予以应对。其次,法院将死刑执行权和财产刑执行权移交司法行政机关,既能满足刑罚执行权的性质归属,也能推进法院工作回归司法化,提高司法审判的质量,提高司法公信力。面对财产刑执行难的现状,可以通过探索诉前财产保全制度、诉中财产调查制度以及建立诉讼后财产刑易科制度等方式予以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