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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通过不断地发展和完善法律来赋予公民更多的权利已成为更好地保障人权的主要方式和趋势。随着世界范围专利法以及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不断进步和完善,它们赋予权利人的各项权利也变得越来越大。但是我们应当注意到权利的赋予和权利的滥用两者总是相伴相生、形影不离的。一旦权利在使用过程中违背了适度的原则,则势必会造成权利滥用的恶果,在权利滥用的所有情形之中恶意诉讼就是典型的一类。在专利领域同样如此,这些年在专利领域出现的专利恶意诉讼现象就是专利权在使用过程中违背了适度原则的表现形式之一。而且从目前世界范围以及我国国内的形势来看,专利恶意诉讼层出不穷,大有逐渐扩张之势,其产生的各种危害也逐渐的凸现出来,因此对其制定有效的应对措施已迫在眉睫、刻不容缓。然而,我国对于专利恶意诉讼的含义、构成要件、认定标准等基本内容并没有在现行法中从正面直接地作出具体、明确的表述和规定,这就导致了我国各法院目前在处理此类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因无明文规定的统一处理标准而产生了很多的分歧。另外,我国法律理论界对于专利恶意诉讼基本问题的认识和结论也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专利恶意诉讼从行为性质以及表现形式上来讲,它是权利滥用中的一类恶意诉讼,而对于“恶意诉讼”这一概念来说,在英美法系国家的侵权行为法中有对其清晰地描述和规定,明确将其视为众多的侵权行为中的一种。而大陆法系则不同,其所有现行法中并没有将其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加以明确,而只是在其某些司法判例以及某些法律条文中有所间接侧面的涉及。专利恶意诉讼与恶意诉讼这两者之间是被包含与包含、特殊与一般的关系,也就是说前者只是后者在专利领域表现出来的一种特殊类型。专利恶意诉讼有两个尤为突出的特点:其一就是从该类案件行为人恶意起诉的认定上来说,行为人的恶意起诉行为往往都是以形式上合法的专利为根据做出的,因此法院对此类案件更加难以察觉和判定;其二就是行为人主动提起专利恶意诉讼具有醉翁之意不在酒的非法目的,也就是说行为人并不真正在乎案件本身的诉讼胜负如何,而真正在乎的是其是否可以通过此次诉讼来达到打击、损害相对人从而使自己获益的非法目的,只要达到了此目的对于行为人来说就是最大的胜利。目前专利恶意诉讼的发展势头越来越猛的原因是多元的而且是比较复杂的,同时其产生的危害也是多方面的,其严重性更是不容小觑。在认定标准这一方面,专利恶意诉讼的构成要件与一般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的内容不尽相同。在其主观上必须要求行为人是故意状态,并且在恶意的认定上又存在特别之处;在其行为上也不需要满足一般侵权的四要件中关于行为具有违法的性质这一条件,而是要求行为人的诉讼行为并不存在合法的基础。以德、法、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虽然没有将“恶意诉讼”或“专利恶意诉讼”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在各自的现行法中加以明确,但是它们并不是对此类侵权行为置之不理、毫无举措,而是通过各自现行法中的相关法律原则和规则进行间接侧面的法律规制。而以英、美为代表的判例法国家对“恶意诉讼”或“专利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制则比较的直接和清晰,其侵权行为法从正面以直接明文的形式进行了清晰和明确地表述,并且又有其他法律条文和判例的补充和完善。我国对“恶意诉讼”或“专利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制和大陆法系国家基本一致,没有从正面对其直接进行规制的法律条文,只有从侧面进行间接规制的法律原则和相关表述和规定。从当前我国所有的现行法的内容来看,我国对专利恶意诉讼各方面的规制明显是欠缺的、不齐全的,亟需对其进行丰富和完善。但是对专利恶意诉讼的治理并不能单靠国家立法这一个方面的单打独斗来发挥作用,而是需要从国家立法、司法以及结合其他各方面来加以完善,从而达到各方面共同发力来对专利恶意诉讼进行综合整治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