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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特别是加入WTO后,中国与世界的融合将更加广泛和深入。由于我国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时间不长、政府采购体制尚不完善,再加上经济体制的特殊性,日后于GPA的谈判程序中视将面临许多现实的困难。此外,鉴于我国现行经济快速进步与发展、政府基础建设迅速兴建与扩充,如何在最短的时间内完备内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实为重要的课题。 本论文分为绪论、第1章政府工程采购合同逾期争议的性质及理论基础、第2章政府工程采购合同逾期争议的认定、第3章政府工程采购合同逾期类型第4章政府工程采购合同逾期争议的责任承担、第5章政府工程采购合同逾期争议的救济方法、以及结论等七大部分,主要以两岸工程实务履约争议处理经验与现况为例,并借鉴国外处理政府采购履约争议的成功经验,探讨政府工程采购行为的履约阶段中最常发生的逾期争议问题,期能探索与提出既适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通用惯例相吻合的公平合理解决纷争模式。本论文主要内容大体如下: 首先,绪论概述本论文的研究动机及目的、与研究范围及方法。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政府建设经济的快速发展需求与顺应世界潮流,我国有必要在最短的时间内建全政府工程采购履约争议的处理模式与解决机制。本论文从国内法角度、国外学说与实务对、以及我国与台湾地区司法实践情形进行公共工程采购上相关的基本规范及基础理论的探讨,并就相关网站、本国与外国司法实务案例、书籍、专业杂志与论文的基础上进行研究。 第1章是政府工程采购合同逾期争议的性质及理论基础。政府采购工程合同的拟定应考虑政府工程采购行为的特性。公共工程规模通常较为庞大且具有公益性,政府工程从诞生至兴建完成整个过程,包含前置规划作业阶段、招标阶段、以及履约阶段三大行为阶段论。其中履约阶段即为本论文研究的重点。采购资金来源的公共性与公益性,为确定政府采购法主体的重要标准,因为此种采购行为具有非营利的公益性、使用政府预算资金进行的采购的实体,故无论国家机关、政府部门和机构,亦或受到政府预算资金支持的非政府机构,都应当为政府采购法的主体,以监督政府采购资金的经济有效利用。采购对象,是指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合同方式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基于采购法的主要目的就是规范与监督采购人的采购行为,故而只要资格上属于采购法上所认定的主体,为达充分监督其采购行为的目的,该采购主体的采购行为所相应的标的宜尽量放宽认定为采购客体的范围。本论文认为,履约阶段的履约行为,系属私法关系,故政府采购合同本身,其法律性质应为民法合同为是。 第2章是政府工程采购合同逾期争议的认定。实际施工期间如果超过工程进度表规划的工期,就可能产生工程逾期的争议。相对于主办机关于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所初步提出较粗略的工程进度表规划,真正为承包商于施工中所采用的工程进度表是相当精细的,须考虑到典型的工程合同的复杂性与范围繁琐之特性。本论文并对工程计划技巧与方法作概念作初步介绍。工程期限,系工程合同中主办机关与承包商约定的工程完成期限。近年来各工程主办机关普遍采用的工期计算方式主要为“工作天”、“限期完工”、及“日历天”三种,本论文并将探讨各种工期计算方式的实质内涵。探讨工程完工是否逾期,除了须先了解工程工期的计算方式之外,并须确定工程的开工期日与完工期日的认定基准。本章节同时介绍实务上4种主要形式的开工期日规定。工程进行至何种程度得认为完工,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盖对于工程逾期完工的认定而言,承包商多主张应以申报竣工时,为完工期日;业主则主张工程须经业主的监工单位认定完上时,始为完工。前述完工认定也常为双方当事人所争议。本文认为,基于逾期罚款系填补业主因无法依预定用途使用工程的损害性质,理论上宜如美国法院的见解以采实质完工作为工程完工的认定基准,始符合公平合理的精神。非有必要,工程合同应避免采终局完工的方式作为合同完工的认定标准。 第3章是政府工程采购合同逾期类型。英美法上将工程逾期区分为不可归责的逾期、可归责的逾期、可赔偿的逾期、以及并存的逾期。不可归责的逾期,系指工程的迟延事由超出业主与承包商所能控制范围之外,且双方均无过失而言。此逾期类型下,原则上承包商应有请求展延工期的权利;可归责的逾期,系指因可归责于承包商的事由,致未能在合同所规定的天数内履行合同的义务,此时承包商自应就此逾期对业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赔偿的逾期,系指工程逾期系因业主未尽其合同义务之行为等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所致者。此类型的逾期涉及应如何赔偿承包商因业主迟延所受损害的探讨;并存的逾期,即于同一时期间并有上述工程逾期的各类型同时发生。此类型的逾期涉及业主与承包商间各应如何求偿的逾期风险分配争议。相对于英美法司法实务对于工程逾期的类型区分,我国前述的工程合同范本形式上对于工程逾期的类型虽未有明确规定,但由各该范本条款效力的实质内容观之,大致上仍可将其区分为不可归责于承包商的逾期、可归责于承包商的逾期、以及可归责于业主的逾期三类。 第4章是政府工程采购合同逾期争议的责任承担。工程实务上,几乎工程合同中都会事先就逾期完工损害约定损害赔偿额预定性条款LiquidatedDamages。然而,此类逾期损害赔偿条款是否必然有效?实不可一概而论。由于工程合同中几乎都会有此逾期损害赔偿条款之规范,故而关于政府工程采购合同逾期争议的责任应如何承担?即必须进一步探究该逾期损害赔偿条款之效力与适用。是以,本章节乃就英美法、大陆法、以及国内之相关理论规范进行深入探讨。 第5章是政府工程采购合同逾期争议救济方法。工程合同逾期纠纷,应属于民事合同纠纷。故而,实务上当公共工程发生工程逾期纠纷时,尤其是针对承包商而言,主要的救济途径有协商、调解、仲裁、以及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英美国家或台湾地区的当事人还可以选择向主管机关申请调解。各个救济方法各有其不同的优缺点,而为本章研究的重点。 最后则为结论。本论文期望以全方位宽广角度讨论与界定政府采购合同逾期纷争的法律性质,结合我国的实际,探索与建立既适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通用惯例相吻合的公平合理原则的纷争解决模式,以更周全落实《政府采购法》规范意旨,并作为国内司法界处理政府采购工程纠纷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