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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现行的法律而言,我国并没有西方国家那些各种类型的社区矫正法,但类似国外社区矫正的适用内容,我国刑罚、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均有详细的规定。此外,我国还有具有中国特色的、非监禁的在社区服刑的管制刑,以及带有个性的剥夺政治权利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制度。自2002年我国开始在北京、上海等地进行社区矫正试点以来,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制建设便受到广泛重视。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出了《关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2004年5月9日,司法部印发了《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实施,进一步对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做出规定。本文从我国早期社区矫正的历史沿革作为起点,进一步研究当代社区矫正制度,对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的阐述,并以沈阳市和平区作为重点研究区域,结合案例和数据为基础展开,对该地区社区矫正制度的实施现状和实施效果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和说明,并从中发现了我国社区矫正尚且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1.社会认可程度不高;2.矫正对象范围的理性有待研究;3.社区矫正措施有待多样化;4.社区矫正工作力量不足且素质不高。针对以上问题,文章在后面部分将提出笔者粗浅的完善意见和建议,主要包括:1.提高大众对于社区矫正的认可程度;2.完善社区矫正对象调整的范围;3.改革原单一的社区矫正方式;4.扩大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并提高工作人员素质。鉴于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尚有不足之处,本文在研究的过程中大量的借鉴了国外相关制度的研究成果,并把这些成果与我国实际相结合,尽力探索出观念新颖而又符合我国国情的研究方法,并在此之上得出具有实际价值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