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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为典型的无偿合同,它对于发扬人们扶危济困的精神、维护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具有很大的作用。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赠与合同,此部分规定说明,赠与合同的性质为诺成合同。在赠与一章中,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引起了大家的广泛关注。1对这一制度,有人赞成,亦有人反对。笔者在查阅了相关资料,并且在进行分析和研究的基础上,欲对赠与人任意撤销权进行系统的探讨。本文的写作思路是:首先对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概念及特征进行介绍,接着介绍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价值基础及制度前提;然后由于赠与人任意撤销权最根本是源于赠与合同的无偿性,所以,文章探讨了无偿性对赠与合同制度的影响;接下来,通过对各个国家或地区有关赠与合同立法模式的比较分析,对我国《合同法》的具体规定,提出自己一些完善的意见。本文正文由四大点构成,具体内容如下:第一大点是赠与人任意撤销权概述。介绍了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概念、特征和性质,将其与其它相关法律概念进行了对比,以进一步明确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含义。笔者明确提出了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价值基础是赠与合同为典型的无偿合同,赠与人无偿将自己的财产权利转移给受赠人的行为,导致了赠与双方当事人严重的利益失衡;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制度前提是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笔者在此简要介绍了我国《合同法》上赠与合同的性质具有诺成性。第二大点论证了无偿性对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影响。本部分说明无偿性并没有导致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严重失衡,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制度的价值基础不存在。进而说明无偿性对赠与合同的影响,应该是保护赠与人意思表示的谨慎、理性,减轻赠与人的合同责任,赋予其法定撤销权和穷困抗辩权等等,而不是赋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由其任意毁约。第三大点论述了各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关于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规制模式。这一部分主要是比较法的分析,本文在查阅了很多国家或地区有关赠与合同立法例的基础上,以是否有任意撤销权的规定为标准,将这些立法模式进行了分类。通过对这些规制模式的比较分析,说明赠与合同采用要式合同的规制模式既能保护赠与人赠与意思表示的谨慎、合理,又能兼顾受赠人的利益保护。第四大点对我国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建议进行了论述。首先介绍了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存在的不合理之处,主要表现在其价值基础不存在,本身权利性质合理性不足,违背合同法意思自治原则,与其它合同制度之间存在冲突等,为取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寻找充分的理由。取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所带来的赠与人利益保护问题,可以通过要式合同的规制模式解决,即以书面形式作为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同时,如果欠缺形式要件,但已经履行完毕的赠与同样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最后,笔者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论证了这种建议的合理性,以求能够对立法的修正提供一点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