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欺凌侵权责任研究——基于责任承担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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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校园欺凌事件频发,其侵权行为类型和构成要件也愈来愈复杂。北京“中关村二小欺凌事件”中10岁学生被同学用厕所垃圾筐扣头、河北一12岁女生遭室友多次殴打、安徽13岁女生被掌掴64次后晕厥,诸如此类的欺凌事件屡见不鲜,受欺凌学生有的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更为严重的是遭受巨大的精神损害,产生创伤后应激障碍,导致此后的学习和生活无法正常进行。由此可见,关注校园欺凌带来的负面影响是非常必要的。法律作为治理校园欺凌的有效手段,应当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法律的治理最终要落实到责任主体的责任承担上。因此,本文将校园欺凌侵权责任的研究重点放在责任承担方面,围绕责任主体、责任形态和责任承担方式三个主要方面展开论述,探求治理校园欺凌的合理化责任承担机制。全文的内容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对校园欺凌的一般理论进行详细地介绍。首先,明确校园欺凌的概念,对校园欺凌进行统一的界定;其次,在前述基础上,进一步对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这两个容易混淆的概念作出辨析,以防概念混用;最后,分析校园欺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为后续的责任承担奠定基础。第二部分主要分析校园欺凌侵权责任承担的司法现状。本部分以中国裁判文书网选取的典型案例作为切入点,通过对案例进行分析,清晰地展现目前校园欺凌责任承担方面的司法实践情况。在对案例进行简要介绍后,对案件的审理流程进行梳理,明晰法院侵权责任分配的流程。同时,结合相关理论,对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情况进行分析,重点放在判决书中对校园欺凌侵权责任主体、责任形态和责任承担方式的具体认定分析上。第三部分在前一部分的基础上,通过对司法实践中情况的分析,引出目前校园欺凌侵权责任承担面临的困境。这部分主要以案例分析中出现的问题为参考,指出三个亟需解决的困境:其一是对于学校责任的规定过于原则化,不利于明确学校在欺凌事件中的应当尽到的职责,同时没有为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学校是否违反职责,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提供统一的标准;其二是未成年欺凌者和监护人在责任承担上轻重失衡,未成年欺凌者责任承担过轻,甚至不承担责任,而监护人承担过于严苛的责任,一方面不利于对欺凌者的管教,过度保护可能适得其反,另一方面,对监护人科以过重的责任,可能会导致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自由进行严格限制。其三是目前的责任承担方式不能适应校园欺凌的特点,达不到教育和惩戒的双重目的,需要进一步完善。第四部分主要介绍校园欺凌侵权责任承担的域外考察。本部分从三个方面展开,首先,在学校职责的规定上,分析了日本在《校园欺凌防止对策推进法》和澳大利亚在《国家安全学校框架》的相关规定,由此得出日本和澳大利亚对学校在应对欺凌行为的职责上均强调事先的道德情感教育、安全知识教育和早期预防的重要性,同时规定学校制定应对欺凌行为的处理流程。其次,总结了域外国家对于未成年欺凌者民事责任能力认定的不同标准,分别为以年龄作为划分标准、以个案中的具体识别能力认定以及二者结合认定。最后,在监护人的责任模式上,域外国家存在四种模式:严格责任、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以及分年龄阶段的混合责任模式。第五部分阐述我国校园欺凌侵权责任承担的完善建议。本部分在进行上述的域外考察后,先后就前述三个问题提出解决建议。从事前预防、事中处理、事后惩戒这一流程周全规定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通过合理化未成年欺凌者自己责任、确立轻重合宜的监护人责任模式明晰二者之间的责任分配。最后,从三个责任主体——未成年欺凌者、监护人和学校层面构建合理的侵权责任承担体系,使其更具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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