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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法律受到古代礼教思想的影响,因而,唐代法律中的有关夫妻关系的规定也受到古代礼教思想的影响。本文以古代礼教思想中所提倡的夫妻关系的两种倾向,即“夫尊妻卑”思想和“敬妻”思想为基本线索,分析了《唐律疏议》中的有关条文以及其它法律条文。通过这种分析,说明“夫尊妻卑”思想在唐代法律上表现得十分具体,而“敬妻”思想却表现得十分抽象。 本文第一章主要考察古代礼教思想中所反映的夫妻关系及其对唐代有关夫妻关系法律的影响。 第二章具体分析反映“夫尊妻卑”思想的唐代法律规定。主要从视妻为“卑幼”、强调“从夫”、“夫为妇天”三种类型来分析唐律中的有关条文。这三个方面的“夫尊妻卑”思想在唐律制定罪名、判决罪的有无、确定处罚程度以及处罚方式等时都有具体的反映。 第三章具体分析主要反映“敬妻”思想的有关结婚、离婚、改嫁方面的法律条文,并且探讨这种规定在实际执行中的变通。反映“敬妻”思想的法律大多是针对丈夫的,以约束丈夫对妻子的随意行为。“敬妻”思想没有在法律上具体表现出来,只是在制定有关法律时,提供了思想背景。唐代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妻在家庭内的地位,但这些规定也往往在实际执行中加以变通使用,具有限制性。 本文通过上述的分析,结论为唐代法律及其执行中所表现的夫妻间性别秩序是以“夫尊妻卑”为实质,以“敬妻”思想为辅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