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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金融创新不断发展的背景下,金融市场上出现了大量的新型金融商品。这些金融商品在给投资者带来众多投资机遇的同时,亦因本身的高风险性、专业性等特征,而使投资者的权益保护面临诸多的问题。在金融商品日趋复杂化的今天,由于投资知识和经验的局限性,越来越多的投资者依赖于金融机构的推介而购买金融商品,金融机构的推介正逐渐成为投资者做出投资决定的重要因素。与此同时,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往往不顾投资者的个体情况而推介其购买不适合的金融商品,使得处于弱势地位的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极易遭受侵害。在此情形下,仅靠赋予金融机构推介时的说明义务和风险揭示义务已经不能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因此,金融市场发达国家和地区均在金融商品销售领域引入了适合性原则并将其制度化,通过赋予金融机构适合性推介的义务,加强投资者的保护。目前我国也在相关的金融市场引入了适合性原则,但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适合性原则的相关制度建设还存在着诸多不足,在实践中也未能给予投资者充分的保护,为此,亟需完善我国的适合性原则相关法律制度。文章主体分五个部分对上述问题进行阐述:第一部分为基本范畴研究和实践演进介绍,对金融商品、适合性原则的涵义进行了界定,并对金融商品交易的现状及适合性原则的演进做了梳理;第二部分从理论基础和现实需求的角度论述了在金融商品交易中引入适合性原则的正当性和必要性;第三部分从横向角度展开论述,对美国、欧盟、英国和日本的适合性原则相关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并总结以上国家和地区适合性原则相关制度的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第四部分介绍了我国现行的适合性原则相关制度的主要内容,通过理论研究和比较分析,指出目前我国适合性原则相关规范中的不足,包括立法层级较低,相关法律规范分散,适合性义务内容过于简单、抽象,投资者分类制度尚不健全,缺乏有效的多元化救济途径等;第五部分针对我国适合性原则相关制度中存在的不足,提出了完善我国适合性原则相关制度的对策和建议,如健全金融商品交易适合性原则规范体系,明确适合性义务的具体内容,建立科学的投资者分类制度,构建有效的多元化救济途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