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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见证人制度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实施特定刑事诉讼活动的过程中,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来监督和证明该诉讼活动的过程与结果,以确保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制度。它是建立在程序正义、权力制约和人权保障价值理念的基础之上的一种制度。由于我国现阶段的刑事诉讼模式更加接近于职权主义模式,在此模式下,当事人双方的对抗性不强,对侦查机关侦查权行使的监督主要是通过中立的第三方参与见证来实现的。因此,刑事见证人制度就成为了保证国家公诉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的关键,具有十分重要的程序价值。然而,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刑事见证人的规定过于粗疏、简单,对刑事见证人的概念、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等内容没有予以明确,刑事见证人监督和证明侦查行为的作用没有得到立法重视,这使得刑事见证人制度陷入了形同虚设的泥淖之中,其诉讼价值无法得以有效的实现。一个较为健全的刑事见证人制度不但能够对侦查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规范侦查权的行使,进而实现程序正义,而且也能够促进案件真实情况的查明,使实体公正得到有效的保障,从而达到惩罚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目的。文章运用了法理学、宪法学以及刑事诉讼法学等理论知识,以整体的系统观为研究的起点,采用逻辑推理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综合运用了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以及实证研究法等研究方法。本文通过对域外见证制度的考察,对适合我国刑事见证现状的法律规定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取其精华部分。从刑事见证人的概念入手,较为详细的分析和阐述了刑事见证人制度的一般理论。通过对我国刑事见证人制度在立法中存在的缺陷以及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的重点分析,提出进一步完善立法、明确刑事见证人的管理机关及其职责、建立高素质的专职刑事见证人队伍、完善刑事见证人资格制度、构建以专职刑事见证人与现场附近群众相结合参与见证为原则的见证制度等思路和建议,以此来具体完善刑事见证人制度,以摆脱当前刑事见证人制度流于形式的困境,建立起一个更加公正、合理,可操作性更强的刑事见证人制度,使刑事见证人的监督和证明作用能够真正的得以有效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