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参政权是公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根据宪政理论,参政权主要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政治表达自由,参与地方事务管理的权利以及其他权利。其中,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其主要内容。在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中国古代封建社会,受到重农抑商政策的影响,商人的社会地位低下。商法的长期缺失致使商人成为“无法之商”,其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鸦片战争后,随着欧风美雨的袭来,西方的宪政理论也随之传入中国。由于外国资本侵入的刺激,国内资本也逐渐有所发展。故而,在阶级与阶层上,国内民族工业群体有所扩大,其经营与管理者的身份也已初步具有商人的性质。随着工商业的发展,商人开始呼吁要求参政权,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清政府受外力与内力各种因素的压力,不得不进行法律改革,致使中华法系解体,近代法律体系逐渐形成。在清政府所颁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中,出现了对商人地位和参政权予以确定与保护的相关规定。其中,《钦定宪法大纲》从宪法意义上明确规定了商人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政治表达自由。《钦定大清商律》界定了何为商人,并对经商资格做了严格限制。《谘议局章程》和《议员选举章程》则赋予了商人以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清末商人得以享有参政权,与其自身的参政意识觉醒密不可分。在民族危机的刺激下,商人的参政意识觉醒,深刻意识到时代赋予他们的历史使命,积极呼吁要求参政。与此同时,清政府迫于形势不得不改变传统的重农抑商政策,施行振兴工商的政策。在此政策的指引下,国人积极投身商业发展,使得商人阶层不断扩大,其地位也不断得到提高。但是,清政府实行新政实是无奈之举,其本质目的还是为了维护统治、巩固政权。所以,法律在确立商人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结社集会自由等参政权的同时,另一方面却又对商人权利的实现做了诸多限制和约束。这使得商人的参政权很大程度上只是纸面上的权利。为了摆脱清政府强加于他们的沉重政治桎梏和经济压榨,商人阶层开展了一系列争取参政权实现的活动。为了实现法律赋予的言论、出版自由,各地商人纷纷创立报刊,以自由发表言论。为了实现结社自由,商人阶层在各地成立商会,团结在一起共同进行参政活动。为了实现其监督权,商人阶层积极开展商业习惯调查,为商事立法提供符合中国商情的建议。此外,商人阶层还参与国会请愿和地方自治,以保障其参政权的实现。清末商人之所以如此积极参政,主要还是由于法律赋予其参政权调动了商人的参政积极性。19世纪末20世纪初,商人阶层积极要求“实业救国”、“设厂自救”,展开了一场轰轰烈烈的救亡图存运动。而且商人参政权的实现还推动了宪政观念的传播。随着宪政观念的深入人心,中华民国先后制订了多部宪法,不论其内容如何,都在客观上促进了宪政的发展。在宪政理论和观念的影响下,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了多次人民宪政活动,并最终真正实现了人民民主的宪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