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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学者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定义为中国几千年来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统称,是指从上古起至清末止,广泛流传于中华大地的具有高度稳定性和持续性的法律文化。从这个界定可以看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必定有着极其丰富的内容。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是传统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也必定有着丰富的内容和不少优秀的成果。比如“法不阿贵”、“刑无等级”的守法观念,司法中“亲亲相容隐”的人伦主义,“慎刑恤狱”的司法人道主义,“实质正义”的司法价值取向,法律的“集体主义本位”、“为政在人”的人治观等内容。本文重点选取春秋战国时期儒墨道法四大家的主要法律思想以及佛教的最为主要的法律观念来做分析论述。当然这其中有一些是影响现代法治建设的消极成分,但也有一些成分是值得我们保留借鉴的,通过改造可以为我们的法治建设所用的,因为其在当代司法实践中的影响已经显现出来,不容我们忽视。本文从对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界定到对其现实有效性的分析入手,选取能够深刻影响当代司法制度及司法实际运行情况的传统法律思想来论述。文章一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概括分析了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传统法律思想是一个内涵和外延都很广的概念,笔者只能选取最为重要的方面来作为考察的内容,所以只选择春秋战国时期的儒墨道法四大家以及佛教观念中的一些最主要的法律思想作为论述的对象。文章的第二部分主要是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现实有效性,笔者从总体上点明了写作意图:对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考察不是限于历史资料的整理,而是建立在其对现实有重要影响的层面上。文章的第三部分是本文论述的中心,选取了深刻影响当代司法制度和司法实践的具体传统法律思想内容,从面到点的探讨其消极和积极的影响。其中受到儒家、道家、法家和佛教影响的部分传统法律思想对当代的司法现状的影响和作用是论述的重点,因为整个传统文化都是以儒家思想为主体、儒法结合、儒道互补的。这些思想主要是对民众观念上有着非常深刻的影响,可以称之为隐性影响。文章的第四部分主要是谈传统法律思想对当代司法的显性影响,对正式司法制度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法庭调解制度上,另一方面是对非正式司法制度的建立的参考价值,比如对涉诉信访和判后评语的意义。这些制度是传统法律思想在新时代的重要体现,又从点到面的分析了本文的论点。文章的最后一部分,是本文的结语。言简意赅地点明:“法律问题从一开始就明显不仅是法律问题,同时也是文化问题。”任何法律的创制和运行都不能超出它所置身其中的思想文化的界限。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价值取向需要慎重地面对,才能避免在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中顾此失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