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的法律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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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农业生产发展缓慢,在我国存在多年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已不在适应农村生产力的发展。为了改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阻碍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局面,部分地区开始了改革和完善农地经营制度的探索。在探索中,找到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这一农村土地流转的新模式,也是农业发展的创新之举。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能够克服分散经营的缺陷,土地在科学规划后可以按市场机制进行效率最大化的配置,提高了土地的利用效率,有利于现代化农业的发展;并且,从现实角度看,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外出务工农民不断增加,农民对土地长期投资的关注逐渐减少,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能够保障主要农产品的供给,促进农业的稳定增长。   阻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的原因有很多,既包括自然和经济条件的限制,也包括社会和文化的成因。但在这其中,法律制度的束缚是一个重要原因。土地股份化及由此而设立的农业股份制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是近些年来在农业领域产生的新事物,现行法律并没有充分考虑这个新事物的特殊需求,土地股份化的施行以及农业股份制企业的建立面临着诸多制度障碍。因此,本文的目的在于通过分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的理论基础、经营模式、运作机制及考察国外相关立法,探讨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制度与现行法律制度可能存在的冲突、以及现行法律的立法漏洞。从而为实际问题提出有针对性、操作性的意见,为完善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制度提供立法建议,推动我国农业的现代化步伐。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是指承包方在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方式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的前提下,以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依法将承包地转移给有农业经营能力的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经济组织占有和使用的行为。这种土地流转方式是将现代公司制的优势与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模式结合起来进行我国农业现代化改造的问题。它不仅涉及土地管理法律制度,而且也关乎物权法、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及劳动法等多个法律部门。对此问题的研究可以减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中的法律障碍,推动农地改革,加速农业现代化的发展。   在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的道路上,我国存在三种经营模式:股份合作制、农业专业合作社、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可以选择这三种经营模式的任意一种。但无论哪一种模式,都存在着不足之处,既有制度自身的缺陷也有外部法律环境的不协调,总之需要不断完善立法律制度。   构建适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的法律体系,在公司制度上:设置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的出资机制、股权机制、退出机制及破产清算时的利益平衡机制,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扫除法律障碍;在股份合作制制度上,首先明确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律地位,进而创新股权流通机制,并完善治理机构增强民主性,解决了长期困扰股份合作制发展的难题;在农业专业合作社制度上,在基本认可新颁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基础之上,提出扩大资本来源渠道、构建完整产权制度的法律意见,以期待弥补该法的瑕疵之处,更好应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的实践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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