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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认定是诉讼的基本任务之一。什么是事实,什么是案件事实,如何获得符合案件事实真相和程序正义的案件事实认定,是法理学和诉讼法学的边缘领域,也是法学中争议较大的基本问题。案件事实认定与认识论和证据规则紧密相连,在不同的认识阶段,在不同的证据规则约束下,以及不同的认识能力等条件下,都可能产生出不同的案件事实认定结果。在认识论上,人的认识能力既是无限的,又是有限的。这就意味着人们认识案件事实的时候,既有获得事实真相的目标要求,又有不能完全还原过去事实的局限。案件事实由证据构成,在证据价值上,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以及程序正义对于证据的要求,都决定着案件事实认定上的要求,外在地说,证据决定着案件事实的构成,并在一定程度上恢复事实的本身,内在地说,证据所体现出来的理性和价值,从程序上保证着案件事实的相对合理性。不同法学流派持有不同的法律认识论,不同的诉讼过程在认识能力和价值选择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因此,同一案件可能产生不同的案件事实认定和判决结果。案件事实认定有一定的原则和规则,有特定的认定方法,同时,在案件事实认定和法规之间往往存在着一定的矛盾。目前来看,案件事实认定与认识论原则、逻辑形式规则和法律规则密不可分,在事实与规则之间,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多种途径来进行案件事实认定,从而解决案件事实认定中遇到的难题。案件事实认定一般从证据重构、推定判断和生活经验等来寻找恢复过去的事实,并以此为基础来适用法律,而适用法律规则进行案件事实认定的时候,要进行多种尝试,从合理解释法律到运用诠释学解释法律,直到解决认定为止。案件事实认定最终指向的是解决法律上的问题,在理论上,案件事实认定可以解决案件事实真相、认定原则与规则问题,从而达到相对公平。在实践上可以帮助法官等诉讼参与人清理观念,促进我国审判制度改革,审判模式更新。本文在案件事实认定的理论基础和认定方法上进行了新的探索,创新点在于首先对案件事实认定的概念作了分析与评判,其次把案件事实认定放在不同认识论下和证据价值上去考量,并就不同法学流派因对法律的认识不同,在指导案件事实认定上会产生不同的认定结果进行了探索,最后指出案件事实认定需要多种方法进行,必要时引入解释学和诠释学方法,这样的案件事实认定才对法官在案件审理时具有指导意义,才能体现社会公正,也有助于我国审判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