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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的飞速发展,消费需求和消费结构不断优化升级。在民事消费领域中关于消费侵权案件层出不穷,严重损害广大消费群体的权益。基于此种社会契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破土而出。但是,我国目前对于惩罚性赔偿能否适用于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也引起较大讨论风波。2017年广东“假盐”系列案中,惩罚性赔偿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第一次进行应用,这让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迈上新台阶。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是否作为民事责任形式仍存有疑义,本文并就此问题进行讨论。在适用惩罚性赔偿之后,提出惩罚性赔偿的主体、适用条件、如何计算惩罚性赔偿金以及如何管理和归属等问题还需得到解决。本文首先理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和惩罚性赔偿的概念和功能,进而阐述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域外与我国的责任形式类型。然后从实践中引发讨论的案例出发,采用三个较为典型的案例进行分析惩罚性赔偿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责任形式不明确、适用条件不恰当、请求惩罚性赔偿主体上有争议、法院判处惩罚性赔偿金后如何计算惩罚性赔偿金,以及后续的归属管理等问题进行讨论。最后确定惩罚性赔偿作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责任形式,并分析消费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从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进行分析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明确惩罚性赔偿的主体范围,应当赋予检察院和消费者协会组织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提出惩罚性赔偿的主体资格;优化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方式,分别从违法商家所涉利润为计算基数和优化惩罚性赔偿金倍数计算方式两个方面讨论;提出设立赔偿基金管理机构等方面进行全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