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刑民交叉问题历来是法学界一个比较头疼的问题,它涉及到了两个不同领域的部门法——刑法和民法。因此,要研究关于刑民交叉的问题需要从刑事领域和民事领域两个角度入手进行探究。本文所要解决的是刑民交叉问题中的贷款诈骗罪合同效力的问题,同样会涉及到这两个法律部门,这也是本文的行文思路。概括地说,要解决合同效力的问题必然会涉及到民事法律规范,但要谈论涉犯罪的合同就不得不提贷款诈骗行为,是故,此问题的研究可谓是横跨两部门,区分又要联系。讨论合同效力问题必然涉及到民事欺诈的概念,这也是文章论述的一个重点。但是,民事部分是需要放在最后说的,在此之前仍需讨论贷款诈骗罪如何对合同效力施加影响做一个具体探究,也就是说要先讨论刑事部分。刑事部分作为本文最先讨论的核心问题,就是要先将犯罪行为的相关要素解释清楚,尤其是涉及到关于诈骗的问题,要与民事欺诈进行抽丝剥茧般的对比研究。若能够区分诈骗行为于欺诈行为的区别,那么在民事部分对于合同效力的认定便容易讨论下去了。在解决问题的核心部分,笔者提出了刑事诈骗的侵权评价以及引入了德国民法中关于法律禁令的理论,欲求对我国不完备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补缺或革新。在认定贷款诈骗罪的合同效力问题上,笔者依照刑事诈骗的民事评价以及贷款合同的工具性质等原则持认定合同无效的观点,以此来达到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对同一法律事实评价的融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