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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和绿色理念的确立,促进绿色生产和引领绿色消费,日益成为企业等市场主体承担社会责任的要求。贷款人环境责任,作为衔接企业绿色生产与承担社会责任的桥梁,日益受到重视。本文将贷款人限定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人环境责任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与融资方进行信贷活动时,应当对融资方的环境信用情况进行合规审查,达到标准则予以提供贷款,否则将不予提供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规定提供贷款的,当产生环境污染的危害后果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与污染行为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在以往的实践中,产生环境污染时,往往是由直接的污染行为人承担环境责任,这不能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反而有可能使环境污染情况更恶化,而贷款人环境责任法律制度将银行业金融机构纳入到责任承担主体范围中,扩大环境责任承担的主体,促使其在信贷活动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也是环境法律制度发展的结果。同时贷款人环境责任法律制度体现了事前预防原则的要求,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减少环境风险,提高生态环境安全水准。但是目前我国尚未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贷款人环境责任,为此学界大多数学者呼吁通过完善现行环境法律法规政策的方式,强制贷款人承担社会责任,在我国明确贷款人环境责任法律制度。研究贷款人环境责任法律制度,对企业发展中的绿色约束具有现实意义,有利于打造银行业和融资方绿色发展共同体,完善绿色金融体系。本文除绪论和结语外,共有五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贷款人环境责任法律制度的概述。本部分从贷款人环境责任的概念出发,综合分析域外法律及我国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将贷款人的范围界定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确定贷款人环境责任承担的主体。同时,分析了贷款人环境责任法律制度的特征,即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的统一,以及贷款人环境责任承担的间接性。最后,对贷款人环境责任法律制度价值与意义进行了讨论,它是贷款人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表现,是进行严格合规审查的体现,是贷款人自身风险防范的必然要求。第二部分是贷款人环境责任法律制度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本部分首先通过对贷款人环境责任法律制度发展中现状进行概述,表现为虽然在我国刚刚起步,但是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热情特别高,并且取得瞩目的成就。然后分析贷款人环境责任法律制度发展中的问题,主要是相应环境法律依据的不足,绿色信贷政策指导不明,并且相应法律机制不健全。第三部分是贷款人环境责任法律制度的理论和现实依据。本部分主要从理论依据和现实依据两方面来研究该制度:该制度的理论依据方面,主要分析贷款人环境责任法律制度的三大理论基础:即环境义务理论、损害担责理论、环境风险预防理论。在该制度的现实依据方面,主要从对企业发展中的绿色约束,打造绿色生产共同体,完善绿色金融体系方面进行说明。第四部分是域外贷款人环境责任法律制度的经验借鉴。本部分主要对美国、加拿大的贷款人环境责任制度的建立进行分析,总结对我国有益的实践经验。本部分通过对美国、加拿大贷款人环境责任制度中的责任承担主体范围,责任追究形式,免责事由等方面进行分析,总结对我国贷款人环境责任制度发展的启示。第五部分是对贷款人环境责任法律制度的思考与建议。本部分讨论如何构建贷款人环境责任法律制度,首先,通过修改《商业银行法》,并结合《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条例,确定该制度的立法方式,在相关法律中纳入环境责任法律制度的准侧。再者,通过完善《绿色信贷指引》的相关规定,增强贷款人环境责任法律制度的约束力。最后,从构建该制度的相关辅助制度进行说明,主要体现在:构建环境风险审查制度、完善环境标准制度、改进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完善环境信用评价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