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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公共治理理念和实践在全球的兴起,非政府组织在世界各国迅猛发展,它们在推动社会民主法治建设、稳定社会秩序和完善市场运行机制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非政府组织也取得了较快的发展,这些非政府组织在社会各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提供高效的公共服务、协助政府管理、推动社会进步等方面。非政府组织虽然通过提供一些社会公共服务弥补了政府和市场的不足之处,但其自身的发展仍然落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满足不了社会的多样化需求。另外非政府组织违法行为侵害公众利益的事件也屡见不鲜。非政府组织的这些发展问题需要用法律手段来进行规制。对比一些发达国家对非政府组织的法律规制,我国非政府组织的法律规制就显得比较滞后,满足不了非政府组织发展的需要。这种滞后主要表现在关于非政府组织的立法较少且层次较低,并且各相关法律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缺乏统一和专门的有关非政府组织的法律法规;对非政府组织的监督和管理体系缺乏法律保障;对非政府组织及其成员的法律救济制度缺失;有关非政府组织的税收和财政制度不健全等。在分析我国非政府组织法律规制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本文着重分析为什么要对非政府组织进行特别的法律规制。首先,非政府组织在社会生活中扮演多重角色,比如准行政主体、民商事主体和普通管理者。这些复杂的角色决定了要对非政府组织进行特别法律规制。其次,政府对非政府组织的干涉,使得非政府组织独立性和自主性不强,无法发挥应有的功能。因此,需要通过法律的途径确立非政府组织的独立自主地位。再次,非政府组织本身所存在的缺陷需要通过法律法规来弥补,通过弥补局限性来引导非政府组织健康发展。最后,国际非政府组织涌入中国,其中大部分组织对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但仍有少数非政府组织进行非法活动,因此需要对国际在华非政府组织进行特别法律规制。在借鉴发达国家非政府组织的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了构建科学、完善的非政府组织法律规制体系的具体建议。这些建议包括转变立法指导思想,完善非政府组织的相关立法;改革管理体制,创新监督机制;构建对非政府组织及其成员的法律救济制度。通过这些措施来积极引导非政府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推进我国公共治理模式的完善和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