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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是在当代国际贸易中被普遍采用的支付方式。托收业务通常涉及到分处于两个国家的四个当事人,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主要受国际惯例的支配。目前调整托收的规则主要是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URC 522)。在托收所涉及的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中,委托人与托收行、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都是代理关系,这点并无争论。而对于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URC522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其亦未对银行违反该规则所设定的义务时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做出任何规定。一旦代收行违反URC522基本义务导致委托人受损失时,法院或仲裁庭就无法直接从URC522本身找到银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亦无法确定委托人是否可以直接起诉代收行。关于委托人与代收行法律关系的理论问题在中国的学术界与司法实践中至今未能得到解决。本论文即以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作为研究对象,从法律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出发,运用比较分析、法理分析、案例分析等方法,对关于委托人与代收行法律关系问题上的各学说进行分析评述;同时结合两大法系的一般规则和URC522中的相关规定对委托人与代收行法律关系进行分析,并考察各国法院审理的相关托收纠纷案件,以期找到更合理可行的解决问题的方法,为中国企业更好地参与国际托收贸易、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一定参考。本论文共包含四章内容:第一章概述托收制度,包括托收的含义、托收的分类和托收当事人之间的基本关系,然后在回顾URC522发展进程的基础上阐述其与国内法的关系并分析其中关于银行责任与免责的规定。第二章对委托人与代收行法律关系的各种学说进行评析。传统观点认为委托人不可以直接向代收行主张权利;也有学者主张委托人可以基于代理关系向代收行主张权利,其中包括复代理说、间接代理说、共同代理说和直接代理说;此外还有学者认为委托人也可以侵权为由向代收行主张权利。第三章在比较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代理制度的基础上,并基于URC522的相关规定对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第四章考察分析了各国对于委托人与代收行纠纷的司法实践,主要有英国实践、美国实践和中国的相关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