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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人类以大自然的主宰自居,认为人类征服自然是历史文明进步的象征,向大自然展开了索取与剥夺的持久战。随着人类对地球和宇宙关系认识的深入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特别是生态学对整个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的影响,使人类的传统伦理观也发生了巨大的改变。从西方国家开始,人们不断反省自己污染环境、破坏自然等现象的原因、后果以及对策问题。然而,在科学的哲学观尚未发生新的重大变更以及在新、旧价值观发生碰撞的情况下,法学的主要取向仍然趋向于维护建立在传统的伦理道德基础上的正义,即实行对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调整。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只能把在改造和利用过程中的人的行为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从而也决定了传统法学只能以人为中心,只注重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如何转换价值观念,保护生念环境,从而保障人类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本文从对生态犯罪刑事制裁的刑罚方面给予了答案。在结合我国生态犯罪的自身特点,借鉴了国外生态法律的相关经验,并分析了我国当今生态犯罪刑罚措施存在的问题之后,作者在生态刑罚的价值理念、生态刑罚的理论和生态刑罚的体系与种类三个方而创造性地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即建立在以人类和生态共同利益为中心的价值观指导之下的一个新的生态刑罚体系。三个方面层层铺垫、环环相扣,最终形成了一个统一完整的生念犯罪刑罚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