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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内外资本市场不断出现财务舞弊案,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严重缺位或失灵。美国国会于2002年通过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其中404条款对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做出严厉的规定,自此美国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由自愿性披露阶段正式进入了强制性披露阶段。我国在2006年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以及2008年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也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提出了具体准则要求,使得我国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强制性要求,已经不仅仅是针对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而是包括所有的上市公司。可见,内部控制及其信息披露已经成为中外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对于我国而言,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毕竟起步比较晚,虽然两个内控指引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对于内控信息披露已经提出了强制性的要求,但是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规定,而且上市公司对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重要性的认识还不够,披露信息没有实质性内容。本文以上市公司年报中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为研究对象,通过分析上市公司的披露现状,构建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框架。本文研究对上述现状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全文共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问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了回顾,作为本文研究的背景;第二部主要是对相关理论的分析,分别从资本市场有效性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以及决策有用性理论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进行理论阐述,为后面的研究提供理论依据;第三部分结合我国现行的相关法规,选取我国沪市公开发行A股的50家一般上市公司为样本,运用描述性统计方法分析现有规范体系下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现状,指出了披露没有实质性内容、缺乏统一的评估标准等问题,并从内部和外部两方面剖析问题的成因;第四部分针对我国上市公司披露现状,借鉴萨班斯法案的经验,尝试设计了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框架;第五部分对该框架实施前景进行了展望,并提出相关的建议;第六部分就是对全文的总结,分析了写作本文的收获以及本文存在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