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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类社会早期,生产力比较低下,人口资源较少,相对于当时的人们来说,自然资源供大于求,人们可以随意享有其先占的物品,并不被他人阻碍其权利。但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技术的革新,天然无主物的范围和数量越来越少,为了减少生活中的纠纷,确立无主物的归属制度非常必要。本文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论述无主物归属制度的起源以及其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具体规定;第三部分论述我国现有的无主物归属制度;第四部分论述我国无主物归属制度的完善与建议。第一部分:无主物归属制度的起源。无主物归属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在古罗马时期的《法学阶梯》和《学说汇纂》等法学专著中都能找到关于无主物归属制度的规定。总结来看,罗马法中规定的无主物主要包括埋藏物、处于天然自由中不被任何人控制的物以及脱离了主人视线不被主人控制的物,其所有权归先占者所有。第二部分:主要大陆法系国家的无主物归属制度。19世纪末,法国和德国相继在其《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中确立了无主物的归属制度。《法国民法典》规定无人继承的遗产归国家所有,其他的无主物按其具体性质归地方政府或者个人所有。但是即使是归国家或者地方政府所有的无主物,全体公民都享有使用权。而《德国民法典》则规定除了在公共机构和公共交通范围内的无主物以及不无主动产收归国家外,其他无主物则归发现者或者先占者所有。《日本民法典》规定除不无主动产归国家所有外,其他无主物归发现者或先占者所有。《台湾民法典》规定在一定期限内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拾得者所有,埋藏物归发现者所有,其他无主动产归先占者所有。古希腊时期萌芽的自然财产权理论强调尊重个人通过先占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权利;18世纪中期,普鲁东的无政府主义,其主张个人私有财产的神圣,国家不能随意掠夺。以上理论为大陆法系国家的无主物归属制度提供了理论基础。第三部分:论述我国现有的无主物归属制度。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的主要任务是恢复生产,促进经济的发展,实行生产资料的全面公有制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贡献了一定的力量。但是,无主物一律收归国有的制度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人们参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积极性,并削弱了人们的个人所有权理念。在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原来的无主物归属制度已不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对于在我国建立哪种形式的无主物归属制度,法学界存在着争议,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第四部分:论述我国无主物归属制度的完善与建议。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确立无主动产归先占者所有,不无主动产归国家所有的归属制度首先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一方面有利于减少生活中不必要的财产所有权纠纷,另一方面有利于促进物尽其用以及资源的循环利用。其次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一方面有利于完善我国现有的物权法体系,使其适应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另一方面有助于重建我国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国现行法律将财产所有权划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在我国确立无主物归属制度应当根据不同所有权类型作不同规定,无主物根据其具体性质(动产和不动产)归属于不同的主体。另外根据埋藏物、漂流物、无人认领的遗失物等作为无主物时的特殊情况,应确立具体的无主物归属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