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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研究对象是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我国耕地产权制度的变迁。与现有此方面的文献相比,此研究试图突出规范性和系统性的特点。规范性包括形式规范和内容规范,前者就是站在前人的肩膀上进行研究,并注明前人是谁,对此问题的观点及论证;后者指内容上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遵守形式逻辑,力图用数学语言解释现实问题。系统性就是不是对某一产权结构评价和几种产权结构优劣比较,而是构造改革后耕地产权制度变迁整体框架。 本文依据的理论框架:资源相对于人欲望的稀缺引起了对资源的争夺,争夺各方力量的对比决定了对资源权利结构,即产权结构,维持产权结构正式和非正式规则就是产权制度。我国有13亿人口,人均可利用土地尤其是耕地都在世界平均水平之下,土地在中国相对更为稀缺,土地价值相对也会更高,因此对土地权利的争夺也会更激烈。在我读小学的时候,就曾经常目睹村与村之间因土地纠纷而发生械斗。产权结构不是人任意所选定的,是争夺各方博弈的结果,这一特性说明政府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不是无限的,现实中制度也不总是有效率的。产权结构不是静态的,它会随博弈各方力量对比和偏好的改变而发生变迁。 循着这一思路,本文试图系统分析改革后农民、乡村组织和上层政府对耕地权利的争夺和相应的制度变迁。首先根据产权结构,把产权制度的演变划分为“承包制”、“租赁制”、“物权制”三个阶段,分析演化的原因和土地集体所有的实质;第二建立模型分别分析了“政府推动型农业产业化”、“两田制”和“土地集体经营”产生的原因及效果(EFFECTIVENESS)、效率(EFFECIENTCY),并指出其实质是产权制度变迁当中,农民与集体对耕地产权争夺形式。最后分析了具有强制力的上层政府与制度变迁的关系。政府的目标函数决定了政府制度提供的标准和提供制度的性质:本部分还讨论了,假如政府以效率为原则,应制定什么样的产权制度;以村民自治这一实例,说明政府如何推动耕地产权制度变迁的。 本文的核心思想在于揭示耕地产权制度,这一基于耕地所形成的农民、乡村组织和上层政府的关系,其变迁是三方力量对比和目标函数变化引起的,不是依据效率原则选定的,但竞争,特别是全球化时代全面的竞争,会淘汰无效率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