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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申诉制度与刑事再审制度关系密切。刑事再审制度是我国审判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纠正错误裁判,保护当事人人权等方面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而刑事审判申诉制度是当事人请求法院重新审理,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启动再审的重要材料来源,刑事审判申诉制度完善与否,直接影响到再审制度的改革。目前,我国的刑事再审制度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成为制约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重大问题,而刑事审判申诉的缺陷是影响刑事再审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国外,大多数国家的刑事审判申诉制度的地位较高,出于人权保护的价值理念,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比控方具有更加实际的请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案件的权利,同时,在申诉的受理、审查与处理方面规定得较为细致,具有可操作性。但是我国的刑事审判申诉制度存在着诸多不完善的地方,具体体现在:刑事审判申诉价值理念上的不足不利于刑事审判申诉制度的发展;刑事审判申诉的性质不明确,通常与信访等作为一种民主权利而缺乏一定程序方面的透明度;具体法律规定得比较粗放,呈现出申诉时间无限、申诉次数无限等的特点,审查处理程序不公开,很难给人以程序公正感;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责任履行上的懈怠以及司法文书的不规范也使得刑事再审申诉很难走出申诉难,申诉滥的困境。其实,一套比较完美的刑事审判申诉制度不仅有利于刑事再审制度乃至整个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而且有利于给当事人提供一条有效的救济途径以便于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可以平息当事人的伤痛或冤屈,减少申诉滥用,无休无止的现象发生,达到息诉止讼、维护社会和谐安定的目的。因此,为了顺应刑事再审制度的改革,完善我国的刑事审判申诉制度亦迫在眉睫。我们可以综合借鉴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审判申诉制度中一些适合中国本土实际的制度与规定,建立体现程序公正基本要求的当事人申诉制度,同时在价值理念、具体程序规定以及司法实践等方面进行较为全面且具有现实可能性与可操作性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