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间接故意犯罪的未遂一直以来都是我国刑法理论界通说不承认的一项犯罪形态,但是最近几年,随着刑法学界的交流不断加深,法律思想不断更新,出现了很多提出反对声音的学者。本文在总结分析了我国理论界对于间接故意犯罪未遂的通说之后,通过对照分析具有典型代表性的不同法域关于间接故意犯罪的未遂的理论和司法实践,结合我国的一些理论认识,确认了间接故意犯罪存在未遂犯的情况,并针对我国通说的否定意见提出了相应的成立理由,重新对“未遂犯”进行了定义,使其更加完善。在司法实践方面,在理论知识较为完整的基础上,通过列举罪名的方式,具体分析了间接故意犯罪的未遂可能存在的犯罪罪名和领域。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间接故意犯罪的未遂的研究价值。间接故意犯罪的未遂研究对刑法理论在间接故意和未遂犯罪等领域的研究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在司法实践中,能够有效打击犯罪保护法益、完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第二部分:国内刑法学界对间接故意犯罪未遂的通说。国内刑法学界否定间接故意犯罪的未遂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理由:间接故意的“放任”心态不存在犯罪目的和意图;间接故意需要通过犯罪结果来推定其心理状态;在司法实践效果上,将间接故意未遂形态的犯罪化是对刑法“谦抑性”的挑战和破坏。第三部分:典型的域外法学界对间接故意犯罪的未遂的理论和实践总结。通过对比我国台湾地区、德国、意大利、韩国、美国、前苏联和俄罗斯等法域的理论和实践,分析上述法域对于此项理论应用价值,并且为下文肯定间接故意犯罪存在未遂提供借鉴依据。第四部分:间接故意犯罪未遂的成立理由。具体成立理由包括:间接故意存在“行为上的决意”而非“两可”心态;间接故意犯罪的主观状态是客观存在;间接故意犯罪未遂的处罚依据——折中的未遂论;间接故意犯罪的未遂成立不会破坏“刑法谦抑性”第五部分:对未遂犯概念的修正。阐述“未遂犯”的传统定义,针对其中的问题,对其定义进行修改,将未遂犯中“行为决定、决意”取代“犯罪目的”,形成新的“未遂犯”定义。第六部分:我国司法实践中对间接故意犯罪未遂规则的重构。根据上文的理论修正和总结,对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间接故意犯罪未遂的规则进行修改完善,重点对“实施一种犯罪的同时放任另一间接故意犯罪的未遂”和“实施违法行为或者非犯罪行为产生的间接故意犯罪的未遂”,以及可能出现的刑期和竞合问题进行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