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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不是一个新的理论,在我国,动产的善意取得大家都已经很熟悉了,但是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却是一个崭新的领域。源于日耳曼法“以手护手”原则的善意取得理论的法理基础是物权公示公信原则,这一制度的研究在不断深入。以往的善意取得制度更多关注的是动产,随着不动产的重要性与日俱增,不动产交易也变得频繁起来,交易中的矛盾也就增多了,最突出的还是真正不动产权利人和善意第三人之间的问题。但是在解决这一矛盾的时候,我们没有法律条文可以引用,没有法律规范可以遵守。2007年3月出台的《物权法》把善意取得制度扩至不动产,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无疑也是给我国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帮助。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出发,对比中国和德国的不动产善意取得,以此为切入点,分析完善在我国的国情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应当如何发展。全文主体部分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解析不动产善意取得学说的理论构成。给不动产善意取得中的相关理论下定义,比如何为不动产,何为善意。深入分析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渊源,法理基础以及其适用问题。第二部分阐述不动产善意取得的立法比较。包括实践基础,价值基础以及法律条文规定方面的对比。在这一部分中,中国与德国展开了比较,可以更彻底的了解这一学说的基础。第三部分分析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通过中国与德国的比较,有些是相似的,有些是不同的。找出它们的相似,分析它们的不同。第四部分分析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的不足,提出完善的建议。从中国自身对此制度规定的法条进行分析,借鉴德国的成熟体制,并结合自身实际,提供完善意见,目的是使这一制度在中国生根发芽,茁壮成长,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