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金融消费合同品质担保责任作为类型化的品质担保责任,源于瑕疵担保责任,是指金融经营者因提供或销售具有瑕疵的金融产品、服务,向金融消费者承担的违约责任。随着我国金融行业的蓬勃发展、深化改革与创新,金融消费者群体业已形成并不断壮大,金融消费纠纷日渐端倪并呈现上升趋势。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将保护范围扩大至金融消费关系,但未细化金融经营者的品质担保义务和责任,凸显因立法严重缺位导致金融经营者行为缺乏得力规制、金融消费者缺少有效救济和保护。本文以金融消费合同品质担保责任为研究对象,运用文献分析、法解释学、比较研究等方法,整合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司法实践反映的矛盾与冲突,发现问题症结所在,通过对域外法的梳理与分析,为完善我国金融消费合同品质担保责任提供有益借鉴与启示,并针对性地提出立法完善建议。首先,金融消费合同品质担保责任的概述。通过金融消费合同品质担保责任的嬗变过程,厘清与瑕疵担保责任和品质担保责任的关系,并基于学理和立法研究,指出该责任作为品质担保责任的下位概念,本质上是违约责任,明确了本文的研究范围与基调。其次,从法律主体、金融产品或服务瑕疵认定、金融经营者品质担保义务及其责任四个主要方面,逐一分析我国金融消费合同品质担保责任在立法、司法实践和理论上存在的冲突与争议。再者,针对上述四个方面进行域外法考察,梳理不同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规定,总结出值得我国借鉴的研究思路或者成熟经验。最后,探讨我国金融消费合同品质担保责任的完善,在前文比较研究基础上,最终明晰金融消费合同品质担保责任的主体界定、统一金融产品或服务的瑕疵认定、细化金融经营者的品质担保义务及构建金融消费合同品质担保责任,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八、第四十八条提出立法完善建议,以期日后对该法的修订以及解决金融消费纠纷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