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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医学、经济发展,器官移植治疗被广泛应用,而人类生活环境污染加剧使得对器官移植治疗的需求也日益增长,在目前医疗技术水平下器官移植治疗限于同种异体移植。由于人们捐献意识不高,相关制度不完善等原因,可用于移植的器官十分稀缺,世界范围内器官“供不应求”,器官变得极具价值。尽管大部分国家及世界卫生组织都通过专门的法规禁止器官买卖的商业行为,但金钱驱使下的人体器官买卖行为却日益猖獗。特别是一些发展中国家成了活体器官买卖的“超级市场”,引发系列社会、道德问题,甚至在暴利之下还催生偷盗、强迫等手段摘取他人器官,杀人盗取器官的犯罪行为。法与道德的界限是一个哲学底蕴深厚,又关系人类社会发展方向的重要问题,器官买卖行为与伦理道德关系密切,且争议很大。我国涉及规制器官买卖的行政、刑事立法才刚刚起步,2007年才通过《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11年2月25日刚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第37条规定将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定罪处罚。作为随科技进步而产生的新型违法行为,理论研究较少,从刑法的角度对人体器官买卖行为进行系统论述、研究的更少,有必要对人体器官买卖行为的犯罪化进程从理论方面进行系统的梳理。本文第一章从体系的完整性以及准确把握器官买卖罪出发,首先通过对相关资料进行归纳,了解人体器官买卖行为的产生和现状,概述人体器官买卖行为。然后针对器官买卖的违法合法之争,结合一定伦理、哲学知识,特别是功利主义相关原理进行事理论证,通过价值分析得出器官买卖为非法的结论。最后结合世界卫生组织和域外国家、地区一些相关法规对人体器官买卖行为进行总结并定义、分类。在此基础上,第二章从刑法理论的视角对人体器官买卖进行犯罪化辨析。运用价值分析方法结合刑法特征,从器官买卖严重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必要性两大方面进行犯罪化论证。首先从买卖器官行为的道德危害、社会次生危害方面与其行为衍生的利他性进行衡量,结合社会大众的意识,侧重从道德与刑罚的界限论证行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次从刑罚的必要性和有益性论述刑法惩罚器官买卖的必要。第三章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了解域外器官移植技术较成熟、相关法规资料丰富的不同法系下几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和实践。重点考察,英国的医疗行政法规中直接规定刑罚模式,法国的公共卫生犯罪专章设罪模式,西班牙利用刑法故意伤害罪原有条文模式。结合国家刑法体系性特点,社会器官捐献体系的成熟度,综合分析应当充分借鉴法国专章设罪模式。第四章回归中国刑事领域分析器官买卖行为。第一节结合前两年发生的几起涉及器官买卖的刑事案件,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与非法拘禁、非法经营、故意伤害进行比较,解析司法实践中对器官买卖行为的犯罪化处理,并从罪刑法定的角度评析案件。第二节结合当下两位学者相关意见,运用文理解释的方法从构成要件的角度详细分析《刑法修正案(八)》中针对买卖器官行为的罪刑规定,并尽量探求立法原意,对修正案中第37条条文在刑法中的位置和罪刑等问题提出质疑。最后从维护刑法典的体系性出发,结合买卖人体器官侵害的主要客体类型分析,笔者认为应在危害公共卫生罪一节中设置“组织他人买卖人体器官罪”,并明确规定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以及罚金的倍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