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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欧盟法院通过对“谷歌诉刚萨雷斯案”的审理与判决,正式确立了“被遗忘权”。欧盟将“被遗忘权”视为个人信息权,是作用于互联网领域中保护个人数据的一项基本权利,目的在于增加公民对信息的控制能力,是应对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问题所提供的法律保护途径。欧洲与美国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前沿地区与国家,高度重视个人信息的保护,都已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确立“被遗忘权”,而我国是全球互联网产业发展最快的国家之一,拥有着最多的网络用户群,应当学习并借鉴欧美相关立法的经验,将“被遗忘权”与我国实际相结合,使之成为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被遗忘权”是信息主体对已经发布在网络上,有关自身的不适当的、过时的、继续保留会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的信息,拥有请求信息控制者将信息删除的权利。本文将从以下四大部分对“被遗忘权”进行全面论述:第一部分,重点介绍“被遗忘权”的基本情况。首先,通过对“谷歌诉刚萨雷斯案”的案情介绍详细阐述“被遗忘权”的发展过程与最终的确立。其次,将对“被遗忘权”的法律规定进行介绍。最后,将对“被遗忘权”的法律性质进行探讨。第二部分,将对“被遗忘权”进行规范剖析。首先,将介绍权利的基本原则。其次,结合“谷歌诉冈萨雷斯案”进一步讨论“被遗忘权”的主体。再次,对“被遗忘权”的客体进行解析。然后,对“被遗忘权”的内容进行阐述。最后,将重点讨论“被遗忘权”的侵权责任。第三部分,将“被遗忘权”出现的诸多争议进行分析,这部分将重点论述“被遗忘权”与言论自由的冲突、“被遗忘权”与第三方之间的关系以及对“被遗忘权”的相关误解等加以讨论,从而更加明晰“被遗忘权”的相关内容。第四部分,结合“被遗忘权”与中国的实际情况探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中出现的问题与完善途径。从中国互联网发展的客观情况与出现的个人数据保护角度出发,总结我国信息安全的不足之处,并探讨“被遗忘权”对于我国的立法价值与可行性。最后,将结合上述论证,得出结论:结合我国实际,综合多种举措,构建科学合理、规范合法的互联网发展环境。本文将在《一般数据保护条例》文本与相关文献的基础上对欧洲“被遗忘权”进行全面而系统的分析比较,并结合“谷歌诉刚萨雷斯”对相关的要点与争议进行实践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