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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又称信息公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披露是指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中,国资管理部门或企业国有产权持有人利其他相关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在企业国有产权评估、审计、定价、交易的过程中,按照法定或约定要求将应该向社会公开的财务、经营及其他方面影响企业国有产权意向受让方投资判断的信息向国资监管机构报告,并由产权交易机构向社会公众公告的活动。信息披露是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制度中最为核心的环节,也是落实市场监管的主要手段。其它的产权交易制度也正是围绕着信息披露制度逐次展开。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一些改革之初进行的制度设计弊端开始被重视,特别是在国企改革的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价格不是真实的市场价格,更是引发了国有资产流失与否的大讨论。客观上,国企改革由来已久,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的信息披露制度却是在2003年《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颁布以来才得以在法律层面上确立。目前我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披露制度极不完善。所发布的信息内容没有统一的标准,信息发布渠道各行其是,潜在投资者得不到进行价值判断的有效信息,交易的公平性大打折扣等等。此外,在具体实践中信息披露制度设计的可操作性不强,特别表现在信息披露内容的不确定性、不充分性和滞后性等方面。将必然导致内幕交易盛行,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产权转让价格火真、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受损等现象。有鉴于此,很有必要探索信息披露制度在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的完善问题。信息披露制度的弊端将必然导致产权交易信息不对称。也可以说这些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在现行的制度设计背景下有一定的必然性。现行信息披露制度特有的内在缺陷,是制度自身不能克服的。借鉴国外对资本市场中信息披露制度的先进经验和我国证券市场中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完善我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是有效解决解决信息不对称的路径之一。信息披露的主要目的是向公众披露信息接受监督和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在这个制度设计目的下的信息披露的原则应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前提。内容的界定应考虑以价格敏感性信息披露与否为信息全面性的标准,否则潜在投资者无法对拟转让标的进行价值判断。具备一定条件后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的发布渠道进行集中、统一发布标准和将发布的信息格式进行统一。创新交易方式,将信息披露环节与组织交易环节紧密结合。加强对进行信息发布的产权交易机构建设和实施对产权交易机构的有效监管,以产权交易平台建设为突破口,促进区域性资本市场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