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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宪法修正案》),是党中央时隔14年对《宪法》内容与时俱进作出的又一重大调整,其中亮点之一是在《宪法》序言中增加“生态文明”,调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总体布局,生态文明被置于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社会文明相并列的高度。而且在《宪法》第三章第八十九条中,对国务院职权部分增加“生态文明建设”内容。生态文明入宪意义深远,充分体现了国家层面对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视程度和改善当前不太乐观的生态环境状况的决心。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开展研究,主要运用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方法展开论述。文章第一部分是生态文明入宪的基本理论,生态文明是人类物质水平达到一定程度时,追求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一种文明形态。生态文明入宪意义重大,强化了国家环保职责,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保障人权的理念,而且对于生态环境法治奠定基调,指明方向,但生态文明入宪在本质上仍然属于基本国策条款。而环境权入宪,则从个体权利的保护出发,是一种全新的环境保护方式,以此来维护共同的环境利益。第二部分介绍域外国家《宪法》中有关生态文明条款规定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美国联邦宪法没有规定环境权,而在有的州宪法中,明确了将环境权作为一项人权,美国环境政策的特殊之处在于保障公民的参与权。日本通过宪法解释的方式承认环境权,通过法律制定形成了循环经济发展模式,促进环境保护和资源有效利用。法国通过环境宪章来明确环境权,其推进环境保护的决心可见一斑。印度在环境公益诉讼发展上独具特色,不限定原告资格,诉讼方式灵活,成效显著。第三部分介绍生态文明入宪之后面临的问题,环境权未纳入宪法,对保障公民权利和调动公民积极性不利。立法方面立法理念仍存在人类中心主义,缺乏生态基本法。执法方面地方保护主义仍然存在,执法手段陈旧,执法监督不严,执法效果难以保障。司法方面存在着缺乏专业化审判人员,公益诉讼案件门槛高,结案率低下的问题。守法方面不仅普通公众生态意识薄弱,执法人员法律意识不强,加之缺乏生态教育,整个社会的生态建设参与感不强。第四部分则针对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环境权应当及时纳入宪法,并采用宪法修正案的形式。生态立法方面应当更新立法理念,贯彻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原则,尽快制定生态基本法,理顺各个法律之间的关系,同时注重提升地方立法质量。在执法方面推行环境部门垂直领导体制,依托大数据、社会信用体系等先进手段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提升执法质量。在生态司法方面,完善环境资源法庭,并适时推进环境资源法院建立,提升审判人员素质,推动环境案件的集中审理和归口审理,降低公益诉讼的门槛,完善公益诉讼。在生态守法方面,加强生态文明法治和道德宣传,提升公众和执法人员的素养,同时尽快建立生态教育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