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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费体制是指法院经费的管理机构的设置、组织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划分等方面的体系、制度、方法、形式等的总称。对于法院经费的管理,实质上是对司法行政权的职权配置,也即是如何界定司法权和行政权之间的边界问题。这个问题处理得是否妥当,影响我国宪政化的进程,关乎着依法治国方略能否贯彻落实,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能否真正实现。目前我国法院经费体制上的弊端主要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第一,法院的地方化和行政化;第二,法院经费投入地区不平衡;第三,法院腐败严重与影响审判队伍的建设;第四,我国法院经费体系的法治化程度较低。导致上述这些问题的原因是未科学建立我国法院经费体制。要消除我国法院经费体制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和弊端,应理性认识到背后的本质原因:首先是我国法院经费预算不独立。其次我国法院经费管理的地方化,即“分级管理”方式的体现。最后是我国法院经费体制的非法治化。非法治化,并不是说我国法院经费体制没有法律依据,而是说我国法院经费体制只具备法制化。民主与法治两者之间是相互依存的,没有无民主的法治,而法治则是民主的结果。目前我国法院经费体制的法律体系的效力低层次,使得实现民主法治尚存一段很长差距。法治的最高境界是宪政。如今法治化程度亦如此,更何况宪政化了。在认识了以上问题的本质后,我国法院经费体制问题的完善则是自然的延伸。围绕我国法院经费体制存在的问题,通过简述、分析和归纳国外法院经费体制的现状和特征,得到完善我国法院经费体制的一些启示和借鉴。国外法院经费体制的主要类型有:一是美国和日本的国会制类型,该类型主要是由国会领导下成立的专门机构由法院自己管理。二是德国和法国的司法部类型,该类型主要是由司法部负责管理法院经费。三是英国型,该类型主要是由中央政府成立的宪政事务部统一负责。通过归纳总结三种类型,其共同的特征主要表现为法院经费的独立预算、法院经费管理与法院审判相分离、法院经费体制的法治化且效力层次较高。从分析总结中,给予我们启示是国外法院经费体制是遵循司法的运行规律的体现。因此,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借鉴国外法院经费体制的成功经验,我国法院经费体制应着重从以下四方面予以完善:第一,明确我国法院经费体制宪政价值。建立健全法院经费体制对我国宪政化、依法治国和司法独立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第二,建立从省级财政支付过渡到中央财政支付的法院经费体制。首先,必须确定法院经费的独立预算制度,因为这不仅仅是国外成功经验的体现,更是遵守司法独立原则的体制要求;其次,是建立从省级财政到中央财政的法院经费体制的构想.其基本思路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经费由中央财政负责;省各级人民法院的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加强对经济困难地区法院经费的中央专款补助;加强对诉讼费用的管理制度;建立法院经费管理委员会负责经费的管理。第三,正确处理法院与政党、人大、行政机关的关系。执政党对法院的领导关系、人大对法院的监督作用以及行政和法院之间相互关系,形成了彼此比较复杂的关系。正确理顺这些关系,对完善我国法院经费体制具有重要的意义。第四,建议完善我国法院经费体制的法律体系。首先通过宪法性规定法院经费独立,加强我国法院在宪法中的地位。然后完善我国法院经费体制法律体系的制定主体和民主机制,以实现法治化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