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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十五大明确提出司法改革任务以来,我国司法改革已展开三轮,现在正处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攻坚阶段。司法改革路径一般分成两种思路:前者以问题为导向、注重满足群众司法需求,所以往往立足于我国现实国情和传统文化,以建立区别于以西方司法权理论为基础的司法制度;后者认定司法改革若想成功,必须遵循普世的司法规律和司法权的固有属性,故需要借鉴西方现代司法文明来构建符合司法公正和主流价值取向的司法制度。我国近年来的司法改革基本上一直在这两种改革方向上徘徊不定,因此造成了我国司法改革因缺少稳定的、全局性的司法改革理论的指导而陷入举棋不定的彷徨状态。本文选取“司法改革的路径选择”作为论题,以我国司法改革为研究对象,以司法制度的历史演变为依托,以司法权理论和国情的关系为研究视角,从内在观察者角度,运用实证分析方法、比较方法、历史归纳和文献研究方法,分析司法权理论和国情各自的定位、二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对司法改革的作用,旨在找出“司法改革向何处去”的答案。本文首先从我国当代司法改革的发展历程出发,归纳出司法改革迄今为止存在的问题,指出其根本表征为:我国司法改革一直处于司法权理论与国情的两极之间反复徘徊。究其原因就在于我国司法改革并没有协调好司法权理论与国情之间的关系,甚至没有界定清楚二者的内涵与外延。随后本文以二者之间的关系作为视角,分别以我国近代破产的司法改革与法美两国构建成功的司法制度作为论据,旨在论证“能否协调好司法权理论与国情之间的关系”对于司法改革的成败具有决定性作用,同时归纳出处理司法权理论与国情关系的合理模式。首先,我国近代司法改革的失败源于引进的司法权理论完全脱离现实国情,错位的理论无法指导出符合社会发展趋势的司法制度,只能造成司法制度在国情的检验中夭折的结果;而法美两国的司法制度建设之所以取得成功,主要在于:其在构建本国司法权理论时,尊重现实国情的合理性限制,从而使司法制度既遵循司法规律又适应国情需要而茁壮成长。经过以上分析足以证明:掣肘一国司法改革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就在于如何定位司法权理论与国情之间的关系。既然如此,那么如何将二者和谐地放置于司法改革中呢?通过对不同处理模式的实证性分析可以明了:成功的司法制度存在一个共同点——不偏废司法权理论与国情的任何一方。既不顾此失彼同时也不能本末倒置,既然是司法改革,自当以司法话语处理司法问题,而不是采用社会学方法或是政治模式,这就决定了国情的参与程度。总之,在司法改革中,理论先行,同时以国情进行缓冲调和,运用涵盖了核心司法规律与基本国情为内容的司法权理论指导司法制度的建设。因此,解决我国司法改革问题的途径在于:摆正司法权理论的首要地位,在构建司法权理论的过程中,尊重我国国情对司法权理论的合理性限制。这同时是本文回应司法改革路径的基本论点。但是由于我国长期对司法权理论的疏忽和对国情想当然的引用,导致我国司法权理论与国情的研究尚显不足,所以接下来最重要的任务就在于强化对二者的研究,如认清司法权的核心属性、司法规律与司法权理论的关系、国情与伪国情的甄别方法、国情对司法权的“侵犯程度”等问题。只有如此,我国的司法制度才能既符合司法规律的要求,又经得起合理性的检测,为法治建设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