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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危害很严重。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这为众多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既有深厚的法理基础,又有立足的可行性。然而,两部法律共有二个条文对该制度予以规定,立法的抽象与粗疏给司法实践中制度运行带来尴尬境遇。我国消费者权利保护公益诉讼制度仍然不健全,还存在一些问题:诉讼主体资格不完善、举证责任承担障碍、诉讼费用分担困境、判决既判力扩张问题和缺乏激励约束机制。在梳理、评析、借鉴两大法系公益诉讼有益经验的基础上,有必要对我国的消费者权利保护公益诉讼制度进行完善。拓宽诉讼主体资格,检察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反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有关组织的限定,同时论证了公民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完善举证责任和诉讼费用分担,适当扩张诉讼判决的效力,设定激励约束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