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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的收入保障可以说是一个国际性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不断加快,退休金支出压力增加。但是,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状况却并不乐观。因此,规范投资行为、扩宽投资渠道、改变低收益现状有其必要。对于合格投资者缺乏统一而明确的规定,给法律的实践带来了一定阻碍。本文通过介绍美国相关规定和实践经验,结合我国经济和法律发展状况,试图分析养老基金作为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本文通过比较分析方法,在介绍中外合格投资者的基础之上,试图厘清相关概念。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筹资模式、运营模式和监管模式进行梳理,全方位介绍养老保险基金制度。由于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范围比较狭窄,投资收益较低,无法达成增值保值的目的,因此扩宽投资渠道有其必要。 针对养老保险基金合格投资者资格的分析,介绍了美国养老制度,通过对其立法发展、投资实践进行总结,为我国提供了可以借鉴的范例。紧接着,通过对我国的相关立法和投资实践的介绍,从将养老保险基金投资于私募领域符合养老保险基金运行原则,到养老保险基金能够满足私募投资主体要求,正反两反面说明了将我国养老保险基金作为合格投资者是一种双向选择。最后,从法律和制度两方面分析养老保险基金成为合格投资者的阻碍,结合美国经验和我国现状提出完善养老保险基金合格投资者资格的法律和制度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