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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与旧协议相比,最大的不同在于新协议将市场约束作为第三支柱,列入协议的主体框架中,自此市场约束受到了广泛的关注。 市场约束的理念由来已久,众多学者们为解释市场约束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各种说法。结合前人的研究,本文将银行市场约束理解为:银行的存款人、债券持有人、股东等利益相关者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会关注银行的经营成果、风险控制等信息,根据银行披露的有关信息进行相应的市场行为,从而对银行经营管理产生约束的过程。市场约束作为外部监管力量,可以弥补政府监管的弊端,对提高外部监管效率,维护银行业的稳健性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但是,市场约束不是空中阁楼,市场约束作用的发挥是以成熟的市场和完善的制度为基础的。首先,要建立成熟发达的金融市场,市场机制是引导市场主体参与各种经济行为的决定因素。其次,要健全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是市场约束的前提,信息披露的质量直接影响市场约束的效果。最后,要协调市场约束和政府监管的关系,发挥各自的优势,形成合力。上述三个要素构成了市场约束的基础环境。 市场约束机制在银行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当中有不同的体现。在银行三类主要的利益相关者(存款人、债券持有人、股东)当中,市场约束分别表现为存款人约束、债券持有人约束和股东约束。存款人要求风险高的银行支付更高的存款利率或者将存款转存至风险低的银行来实现市场约束;债券持有人要求高风险银行发行高收益率债券或者在债券市场上买卖债券来对银行施加约束力;股东通过二级市场的股票交易行为来影响银行行为。当处于不同的经济运行环境下,这三种约束机制的效果也会有显著的差异。利率市场化是存款人约束机制发挥作用的基本条件之一。虽然我国已经进行了利率市场化改革,但是目前改革并没有推进至存款领域,存款利率还是受管制的,同时以国家信用作后盾的隐性担保更是阻碍了存款人约束力的实现。从股东约束来看,我国股票市场有个特别的现象:国家股、法人股、公众股并存,国家股和法人股的流通性受限,公众股过于分散,难以实施有效的约束。相对而言,次级债券市场的相对成熟和次级债券持有人求偿的手续性特征使得次级债券持有人更愿意去关注银行风险,形成市场约束力。因此,本文认为,以次级债券为突破口,发挥次级债券的市场约束作用,进而推动整个市场约束机制的完善。 本文以2004-2011年我国商业银行发行的次级债券为研究样本,对次级债券发行利率与银行风险因素之间的关系作了回归分析,发现次级债券市场约束作用总体上来看还是比较微弱的,可能的原因是:次级债券的发展起步晚,仍处于成长阶段;对次级债券市场功能认识不足,发行次级债券仍以补充资本金为目的;银行相互持有次级债券,缺少非银行投资者;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完善,信息失真现象严重;国家信用的隐性担保制约了市场机制的力量。发挥次级债券的市场约束作用,仍需要在这几个方面努力。 基于理论和实证的检验,本文认为,我国市场约束机制的建设应该以次级债券市场约束为主动攻略,继而强化整体市场约束的有效性。为此,需要构建市场约束良好的基础环境,继续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实现存款利率的市场化,建立限额的、差别费率的存款保险制度,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与政府监管有效配合、形成合力,同时要培育合格的市场约束主体,强化主体的约束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