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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技术不断地发展,专利在知识产权领域竞争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当前社会,绝大部分的技术商品中都由标准化构成,而且形象的阐释了标准化的作用。标准必要专利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标准必要专利就是为了达到某一标准而必须使用的不可被替代的专利,如果不使用这项专利就达不到所要求的技术标准。标准必要专利的出现,将专利的私有性和标准的公共性相结合,为企业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然而,若标准被企业控制,就很容易出现专利权滥用现象,出现拒绝许可、不合理定价等限制竞争的垄断问题,不仅影响着企业竞争发展的公平性,还会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所以应当对标准必要专利滥用有着不同程度的反垄断规制。如何运用反垄断法规制标准必要专利滥用带来的问题,使其发挥应有的规范和促进企业发展的作用是本文的研究重点,本文选取了“华为诉美国交互数字公司案(以下称华为诉IDC案)”为研究对象,采用案例分析和文献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四部分进行讨论:第一部分阐述了标准必要专利有关基本知识。首先阐述了标准、技术标准、标准必要专利的含义。其次,分析了其特点,主要是标准和专利的冲突和融合,为下文的研究打好理论基础。最后,介绍了 FRAND原则的含义和FRAND许可的法律性质。第二部分详细描述了拒绝许可、不合理的定价、搭售行为和滥用禁令救济四种标准必要专利滥用的行为。第三部分探索了我国标准必要专利滥用的反垄断规制的现状与不足,一方面介绍了我国法律规制现状,另一方面总结了我国法律规制的不足:缺乏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认定标准、适用FRAND原则存在障碍和限制禁令救济滥用的规定缺失。第四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标准必要专利滥用反垄断规制的建议。我国目前的《反垄断法》关于规制滥用标准必要专利的违法行为的法条制定的过于笼统,针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没有提出具体不同的处罚细则,同时也忽视了关于许可费率计算的详细标准。本文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建议:详细制定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判定标准;明确FRAND原则下合理许可费的认定标准,构建科学、全面的许可制度;同时明确禁令救济滥用的构成因素,营造和谐有序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