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直销法律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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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是一种通过直销商面对面的将产品或服务直接销售给顾客的无店铺销售方式。根据组织方式和计酬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单层次直销和多层次直销。我国的直销是单层次直销,在我国多层次直销是违法的,多层次直销在理论上被认为是传销。单层次直销和多层次直销的区别体现在计酬方式不同,加入条件不同,直销员计酬限制不同三个方面。直销分为直销员模式和直销商模式。通过直销员模式和直销商模式的比较得出直销商是名义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立,是名副其实的商主体,而直销员作为公司的商事代理人,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我国立法上没有直销商的概念,理论上的直销商就是实践中的店铺销售,这种模式是暂时的,而只有直销员模式才能体现世贸要求的无店铺经营的特点。从国外直销法律制度的内容能看出立法形式和立法宽严的不同。从立法的形式看,第一种是专门的直销法即政府为本国直销业的管理和实施,设立专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第二种是单独的直销法律条文,即国家没有制订单独的法律法规,而是在某一商业法律中设立有关直销的法律章节。国外的多层次直销立法倡导自由竞争。我国直销法律制度内容是从三个方面进行规定的,首先是对直销员和直销企业的限制,市场准入是监管部门检验其是否有商事主体资格,在准入时规定了保证金,以保证在企业运行时出现风险由谁承担;其次是对消费者倾向性保护的冷静期制度;再次是对直销企业行为的信息披露,因为交易双方始终处于信息不对称的状态,所以公众对直销企业的信息监督是有必要的。我国直销法律制度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直销员的市场准入监管力度不够;采用欺骗、误导手法引诱对方签订合同和妨碍对方退货行为;产品开封以后对开封后部分产品的退货没有规定;经营者以互联网销售的方式销售直销产品,商品与广告宣传不一致;直销员证在实践中没有落实到位,直销员的计酬比例已经超过30%。信息披露的方式不够完善,我国的保证金规定过于严格。在完善我国的直销法律制度这一章,从以下方面展开:在市场准入方面,建立直销监管部门的动态监管,在立法上逐步允许团队计酬。在冷静期方面,认定直销员的劝诱行为为虚假宣传,并在直销管理条例中增加条款予以保护。对开封以后的产品退货加以规定。在直销信息披露方面,明确直销员的信息披露义务,完善政府主管机关的信息披露,拓宽信息披露的渠道。在直销保证金制度方面,建立退款担保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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