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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融资租赁交易呈现出井喷式的发展。无论是从登记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数量上看还是从融资租赁交易额上看,融资租赁业务已经对我国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产生不容小觑的影响。2013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出台的司法解释、政策性文件等为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提供了进一步的支持。随着融资租赁业的迅猛增长,实践中的融资租赁贸易纠纷也呈阶梯式增长。同时,受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和资金及技术等方面的限制,我国融资租赁业务中“涉外融资租赁”占有很大的比例。法院作为最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之一,对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交易的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文主要从国际私法角度,对我国涉外融资租赁进行研究。第一章主要对涉外融资租赁中“融资租赁”和“涉外”的界定进行分析讨论,重点介绍现存的关于融资租赁的学说和立法观点,如“分期付款说”、“借贷交易说”、“特殊租赁说”、“附条件买卖说”、“动产担保交易说”、“选择决定说”和“独立交易说”等,并结合美国、英国、意大利等国家和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融资租赁的具体立法实践,对“广义”的涉外融资租赁和“狭义”的涉外融资租赁进行分析,最后根据我国法律上关于融资租赁的规定对我国所持的“独立交易说”和“狭义”的涉外融资租赁进行论证。第二章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第一大部分是对涉外融资租赁管辖权冲突产生的原因及其协调进行讨论分析。由于世界上各个国家对融资租赁的法律定性和对涉外融资租赁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度不同,导致涉外融资租赁产生管辖权冲突。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已通过制定统一的融资租赁实体法对管辖权冲突的解决作出努力,但截至今日,加入该统一实体法规范的国家仍然不多。因此笔者认为解决涉外融资租赁管辖权冲突的主要途径是在适用现存的关于管辖权的双边或多边条约的基础上,对融资租赁贸易往来比较频繁的国家之间可以通过签订关于融资租赁的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来解决。第二大部分是对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关于涉外融资租赁的管辖权进行研究分析,发现我国立法上充分尊重涉外融资租赁当事人对管辖权的意思自治,但是司法实践中对管辖权的确定存在未予以明确的遗憾,并且也存在法院僵化的地域因素的管辖的问题。最后,笔者认为涉外融资租赁管辖权原则上适用一般涉外民商事管辖权的规定,但是具体实践中,笔者认为承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或租赁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与涉外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具有更为密切的联系。第三章主要从立法和司法机关的角度对涉外融资租赁的法律选择和法律适用进行介绍。包括三方面内容,首先阐述法律选择的定义和比较常用的法律选择方法。其次,从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性质的角度对各国立法和司法机关关于涉外融资租赁的法律选择和法律适用进行讨论。最后,讨论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有关涉外融资租赁的法律选择和法律适用,并指出我应该参照1996年涉外融资租赁的司法解释对涉外融资租赁的特征性履行地在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最后,在总结全文的基础上,笔者认为“独立交易说”更契合融资租赁的本质。“承租人所在地”是涉外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最密切联系点和特征性履行地。并提出,未来,从法律角度对外国融资租赁立法进行研究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尤其是对现阶段和未来可能与我国频繁发生融资租赁交易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