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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宗教信仰自由已成为国际人权公约规定的一项基本人权,各民主国家也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这一原则。更为重要的是,在法治化运动的时代大背景下,尽管由于历史文化传统的差异,许多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对宗教信仰的理解不尽相同,对宗教问题的规定不尽一致,但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对宗教立法予以充分重视。 宗教立法有多种含义,本文所指的是国家有权立法的机构制定涉及宗教事务法律法规的专门活动。宗教立法与纯粹精神层面的宗教信仰自由无涉,其所关注的只是社会交往层面的信仰自由。宗教法律法规并不会限制宗教信仰自由,其实质是保护和促进公民信仰自由的措施和手段,是衡量信仰自由实现程度的标尺和准则。 法治建设需要将宗教纳入其视野,这既符合世界的潮流,也是法治演进的必然结果。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宗教法律法规,但依然存在法律位阶低,地方性的宗教法规严重趋同,立法技术不够成熟等诸多缺陷。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宗教立法未得到足够重视,宗教事务管理政策先行,宗教事务本身的界定有一个过程,另外,管理宗教事务的主体具有多重性。制定一部管理宗教事务的宗教基本法,做到概念清晰、主体明确、权责一致、技术精良,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所在。 我国的宗教立法应吸纳国际相关立法经验,符合法制统一的要求,注重法律与政策相对接,体现宗教信仰自由原则、基本人权原则、不歧视原则、合法原则、宗教自主原则和法制统一原则等基本原则。结合我国现有宗教法律法规的情况,应着重在主体资格的确认、宗教活动、宗教团体的经济地位、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