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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扩大的收入分配差距是改革开放以来累积而成的重要社会矛盾,已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重要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也明确要缩小收入和财富分配差距,并具体指出要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存在应税收入包括不全、费用扣除制度不完善(包括免征额设定欠妥)、税率结构不合理计征模式落后等诸多问题,弱化了其收入调节功能的发挥。本文研究的内容是企业所得税后归属于投资者个人的未分配利润延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税法关于这种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属于收付实现制,而非权责发生制。根据这一规定,个人投资于除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所得,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后归属于个人的未分配利润应否征税问题,既涉及对这部分所得应否根据个人所得税的本质要求加强收入调节问题;也涉及不同所得项目之间、以及由此引起的不同纳税人之间的纳税公平问题;甚至会被用来人为地推迟收入实现而成为逃避税收的漏洞;并且还会扭曲企业利润分配决策、投资规划、股权转让等决策行为。本文研究认为,根据“法人虚拟制”理论,企业法人的存在是以股东的存在为前提,并非独立客观存在。因此,企业及其所得只是投资者获取利益的一个过渡环节,企业的税后利润实质上就是企业股东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实现,是股东持有的对企业的剩余索取权的账面价值。本文提出的政策结论是:对于除通过股票而发生频繁的股权转让以外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税后股权收益,应该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所得税(公司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一体化原则,采用归属制办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即理想的、完善的制度目标应该是建立在综合个人所得税基础上的归属制,即将个人所得的企业所得税后利润按“1‐公司所得税税率”还原成公司所得税前的个人所得税,并入个人综合所得,计算全部个人所得税,再扣除已承担的公司所得税,得到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在实际征税管理中,可以确定“对于未分配利润保留一年以上的,应按规定征税”。文章主要内容有五章,具体如下:第一部分:引言。该部分主要对本文研究的背景和意义进行分析,接着总结国内外对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科学衔接的相关文献,最后说明本文的思路、创新和不足之处。第二部分:对企业税后未分配利润延迟纳税的现状进行分析,从理论上、现行法律以及实际税收情况体现了对企业税后未分配利润延迟纳税改进的必要与迫切。第三部分:对企业税后未分配利润延迟纳税机制触发的相关效益进行分析,如违背了税收公平与税收中性基本原则、弱化个人所得税作用,对收入分配的影响。就企业层面而言,扭曲了企业的经济行为,引起了国家税款的流失等问题。第四部分:国外税收制度的比较。本部分主要是对发达国家较为完善的成熟税制作为研究对象。同时进行了分析,为第五部分提出适合我国税收优惠政策提供参考。第五部分:针对我国企业税后未分配利润延迟纳税机制存在的问题,在目标明确的既定前提下,借鉴国外的现行做法,改进实际征收中的难点,提出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