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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基金会在救助弱势群体和发展科学、文化、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在我国经济、社会、生活的影响也因此而加大,其重要性也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更多的社会公众积极投入基金会的活动项目中,基金会的活动因而也更受关注。然而,非营利基金会经营方面的不透明性使其利益相关者难以获取有效信息,实现对其监督,“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对资金的违规使用就是最好的明证。与此同时,学术界对此方面的研究呈现以下特征:针对营利领域信息披露的研究非常多,而对非营利领域的研究比较少见;针对信息披露的方式、信息披露的动机、信息披露的度以及营利领域信息披露与治理结构等因素的关系的研究比较多,而对于信息披露评价的研究比较少;针对非营利领域的宏观研究比较多,而对于非营利领域的信息披露的研究比较少,对非营利领域某种类型的组织的信息披露的评价则更少。基于以上事实,本文旨在对我非营利基金会信息披露的现状、机制、评估及其制度建设等方面做出研究。论文对非营利基金会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和信息披露的机制进行了研究,认为委托代理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会计信息的公共产品理论、非营利的产权理论、信号传递理论为非营利基金会信息披露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我国非营利基金会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基金会基本情况、基金会章程、年度工作报告、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活动的信息、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等信息;我国非营利基金会存在对信息使用者需求的忽视、信息披露成本的制约、会计理论不完善、匮乏竞争和生存意识、政府管制力度不够等方面的信息披露的制约因素;非营利基金会披露信息的方式主要包括强制性信息披露、自愿性信息披露;政府监管机关披露基金会信息、行业组织披露基金会信息、媒体披露基金会信息、基金会自主披露信息、捐赠者披露基金会信息是我国非营利基金会信息披露的主要途径。论文还阐述了非营利基金会信息披露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的基本原则、非营利基金会信息披露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的基本内容和总体框架,在此基础上对非营利基金会信息披露的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并运用所建立的模型对我国某大型基金会的信息披露质量进行了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其信息披露质量属“中等”水平。基于以上研究,论文提出非营利基金会信息披露主体责任的完善、非营利基金会信息披露的质量控制是完善非营利基金会信息披露的两项主要措施。非营利基金会信息披露主体责任的完善主要是指非营利基金会理事会的信息披露责任、政府监管部门的信息披露责任、新闻媒体的信息披露责任、行业组织的信息披露责任;非营利基金会信息披露质量控制则主要包括完善非营利基金会信息披露的法律制度、非营利基金会信息披露内容的制度要求、健全非营利基金会信息披露的审计监督制度等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