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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领域内由于市场信息资源掌握的不均衡,存在大量各种形式的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现象。实际施工人为完成庞大、复杂的施工常常需要以各种身份与第三人签订合同,从而导致工程项目上的名义施工人与实际施工人相分离,实际施工人具有总承包单位的代理权表象,当实际施工人资金链断裂或者无法回笼资金、无法履行付款义务时,合同相对人为实现权利经常将总承包单位列为被告或与实际施工人共同成为被告被诉诸法院。由于各地法院对实际施工人构成表见代理的适用标准不一致,同案不同判情况较为突出,涉及到实际施工人适用表见代理的案件已经成为司法审判中的难点。在处理类似合同纠纷的工作实践中,深感厘清实际施工人的范围、构成表见代理制度要素的判断以及实务中举证责任的明确对实际施工人适用表见代理有重大意义,并选择作为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本文以实际施工人与建设工程施工参与主体之间的关系为视角,分析目前实际施工人构成表见代理的司法适用中出现同案不同判的内在原因,梳理目前实际施工人适用表见代理存在的问题。针对实务中频发的案件争议焦点,结合目前法律、司法解释等法律文件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细化实际施工人适用表见代理制度的认定标准。最后从举证责任的角度完善实际施工人的表见代理认定思路,以期达到为表见代理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厘清思路,为涉及表见代理制度“同案不同判”的现实问题提供一种思路和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