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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占有一定档案、报刊、杂志等史料的基础上,运用法史学、社会学的理论以及历史分析、比较研究等方法,从司法独立的角度对1927-1937年湖北省的县级司法体制改革进行探析并给予适当的评价。 第一章论述的是司法独立原则的引进与兼理司法制度的初步形成。清末民初司法独立原则虽在法律制度层面上得到确立,然而,受多种因素的制约,民国时期的司法独立有名无实。其中兼理司法制度的存在始终制约着司法独立,从它产生之日起就出现种种弊端。 第二章是对1927-1937年湖北省县级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研究。这一部分从三个方面展开:一是改革的进程,1927-1937年湖北省各县主要经历了司法委员公署(简称司法公署)、县政府兼理司法、司法处三种司法组织形式;二是审判机构的状况,涉及司法人员的设置及权责、司法经费、案件的审理、司法人员的任用及考核四个方面;三是改革的特点,体现在:不乏开拓与创新;传统与现代司法特质并存;步伐大、力度强。 第三章是对1927-1937年湖北省县级司法体制改革的评析。从司法独立的角度,对湖北省在不同时期设立的司法公署、县政府兼理司法、司法处做出适当的评价。 民国各届政府都在根本大法中确立了司法独立的重要地位,并在权力分立、法官地位保障及其选拔、培训等方面做了较为严密的规定。但是,民国时期的司法独立实际上是有名无实的,原因之一是它深深受到兼理司法制度的制约。如何消除兼理司法制度,实现县级政权的司法独立,这是民国各届政府都想解决的问题。从总体看,为实现县级政权的司法独立,民国的建设者们并没有放弃前进的步伐。1927-1937年湖北省县级司法体制改革以其步伐大、力度强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兼理司法制度带来的矛盾,有助于实现县级政权的司法独立,推动了地方法制建设;对第一审判机关的积极改革有助于推动中国司法独立的实现以及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但是,无论是司法公署,还是县政府兼理司法、司法处,地方审判机关的独立只停留在追求中,地方政权的司法独立问题一直困扰当局,直到1949年地方法院也没有在各县全部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