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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世界范围内,家族信托作为高效保障家族财富传承的重要金融工具,愈发得到了我国高净值人群的关注,近年来,家族信托由其发源地英国传至我国后,市场前景十分明朗。但家族信托面临着与我国法律体系难以相融合的境遇,目前在我国大陆地区并没有把家族信托作为信托未来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而是将其认定为一种投资型信托产品,存在一定认识上的误区。家族信托在我国实践的运行过程中,基础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也是困阻其面对的重要问题,导致其在我国发展受限,其中最为关键的问题是家族信托登记制度的不完善。2016年12月,首个全国统一信托登记平台即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在我国成立;2017年8月25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信托登记管理办法》,这些举措在实践中暂能缓解一些我国信托发展面临的实际问题,在一定意义上推动了我国信托登记制度的发展,但未能解决阻碍我国家族信托发展的实质问题,如信托财产所有权权属不明,登记生效主义过于严格,信托登记审查权监督制度不完善等。针对我国的家族信托登记制度在实践中及理论上面临的问题,以保障我国家族信托健康有序的发展为目的,笔者在本文中借鉴域外其他国家的家族信托登记制度,包括英美法国家系以及其他大陆法系国,结合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及我国基本国情,提出如下建议:首先,为了解决我国信托财产权利权属无法明确的问题,我国应当顺应英美法系国家以及其他大陆法系国在信托法当中,将受托人的法律权益范围逐步增大,将我国《信托法》日益完善,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转让至受托人。其次,实行信托登记生效主义与信托登记对抗主义互相结合的信托登记模式,较目前我国的信托登记生效主义更符合我国当前家族信托的发展的情况。最后,我国在建立家族信托登记制度的建设中,应当适用双重审查权制度来平衡信托登记审查权与家族信托私密性的价值追求。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将家族信托登记制度的完善作为近年内信托制度发展的重要方向,家族信托登记制度是我国家族信托发展最根本的基础,我国信托法完善的当务之急应当是建立与家族信托登记制度发展相匹配的法律法规,推进家族信托在我国发展过程中所遇的种种法律问题迎刃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