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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在法律和公司章程所设定的范围内享有广泛的经营管理权,但是权力必须伴随义务和责任,否则就会造成权力被滥用。国内外通说认为董事的义务主要包括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注意义务是指董事应诚信地履行对公司的职责,尽到普通人在类似情况和地位下谨慎的合理尽职义务,为实现公司最大利益努力工作。但是我国2005年颁布的《公司法》并未采用“董事的注意义务”的立法语言,取而代之的是“董事的勤勉义务”。可是,虽然《公司法》于第148条明确规定了董事的勤勉义务,但对于董事的勤勉义务内容、判断标准、法律责任的追究、法律责任的减免等均未作出规定,只是在第150条中概括性地规定了“董事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样,摆在我们面前的,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公司法》中规定的“董事的勤勉义务”与通说的“董事的注意义务”的概念是一致,还是有所区别?抑或前者概念是在后者概念的基础上,顺应现代公司发展潮流,结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特点和我国公司法的实践经验演变而来?其次由于我国《公司法》对董事勤勉义务的规范缺少具体的、可操作性、可预见性的条款,导致实践中许多公司董事不“懂事”、不“做事”,严重违反勤勉义务后的责任难于追究。另一方面,有一些“胆小”的市场人才,由于勤勉义务标准的规定不明确,不能预见自己可能需要承担的责任,于是被束缚住手脚不敢担当董事,或是在担当了董事后畏首畏尾,不敢决策,反而影响公司的整体利益。笔者认为,要完善我国《公司法》对董事勤勉义务的规范,在立法理论上应当明确董事勤勉义务的要素和董事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董事勤勉义务的要素与传统理论上“注意义务”密切相关;各国关于董事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规定也有所不同,甚至,在同一国家不同的历史阶段,这一标准也在不断变化,主要趋势是由过去的主观标准向客观标准、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发展。以《公司法》规制董事勤勉义务是在立法理论基础上,明确董事应当尽哪些职责,怎样才算尽职,哪些行为是明显的违反勤勉义务的情形,使董事可以做到“有章可循”。完善董事违反勤勉义务的责任追究程序、责任减免事由,才能在规范董事勤勉义务方面形成一个完善的体系。决策是公司的灵魂,董事是决策的源泉。明确公司董事勤勉义务,一方面能吸引经营管理人才加入职业董事的行业,充分发挥他们经营管理、决策方面的聪明才智,鼓励公司现代化的发展;另一方面对于完善公司法对董事、经营管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股东利益及保证公司的规范运作,都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围绕这些问题,笔者将全文分为引言、正文四章和结论三大部分。在正文中,第一章介绍董事勤勉义务的产生;通过阐述董事勤勉义务的概念,分析董事的勤勉义务与注意义务的区别、联系;对董事勤勉义务的法理基础及价值分析进行概括;还介绍了注意义务在不同立法中的相关认定。第二章首先对勤勉义务与忠实义务比较区别。然后介绍美国、英国、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关于董事注意义务的立法情况,专门阐述了美国公司法上著名的“经营判断规则”。在理论上,对董事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相关学说也进行了介绍。最后说明我国目前《公司法》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董事勤勉义务的规定情况。第三章主要阐述董事违反勤勉义务法律责任的种类、构成要件、追究途径。并论述不同种类的董事违反勤勉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差异以及董事违反勤勉义务的免责事由。第四章是完善我国董事勤勉义务立法的建议,包括应当明确勤勉义务应当包括的要素及对我国立法规定董事勤勉义务标准的构想。最后是本文的结论:董事的勤勉义务同注意义务密切相关,但我国《公司法》上的董事的勤勉义务不完全等同于注意义务。勤勉义务是从注意义务发展而来,是顺应现代公司发展潮流,结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特点和我国公司法的实践经验得来的结果。明确关于董事勤勉义务的规定是现代公司法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