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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年日本德岛地方法院对“森永奶粉中毒案件”判决后,日本学者正式提出了监督过失理论,主要目的在于解决重大公害类犯罪中负有监督责任的行为人刑事责任问题。从此,监督过失逐渐进入刑法理论研究的视野。理论上一般从狭义的监督过失与管理过失两个方面来论述监督过失,狭义的监督过失是指对被监督者(直接行为者)的过失行为或者其他非犯罪行为负有监督义务的监督者应当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发生,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轻信能够避免,从而未采取措施,最终导致该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管理过失是指对各种物的设备、机构、安全体制等的不完备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责任的情形。第一部分介绍了监督过失理论如何在日本理论界缘起、大陆法系以及英美法系对这一理论目前的研究现状,在综合参考了各家学者观点的基础上,对监督过失的概念进行了重新定义。另外,在介绍、分析了旧过失论、新过失论、超新过失论三种过失理论后,认定超新过失论是监督过失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以犯罪论的角度为出发点,从监督过失的犯罪主体、主观要件、客观要件三个方面展开论述,为准确地认定监督过失犯罪提供完整的构成要件标准。对于监督过失犯罪主体的认定,提出应当以是否具有监督关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组织体内部规章制度和行业习惯为出发点,认定行为人(监督者)能否成为监督过失犯罪主体。在监督过失犯罪的主观要件方面,行为人(监督者)在意志因素上都是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意识上的差别将其分为疏忽大意的监督过失与过于自信的监督过失。前者是指行为人(监督者)负有预见义务并具有预见能力的情况下,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被监督者行为危害性的情形;后者是指行为人(监督者)虽已预见到被监督者行为的危害性,但轻信能够避免,从而最终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形。在监督过失犯罪的客观要件方面,首先概括了过失犯罪实行行为的四个特征,进而指出监督过失的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间接性、监督过失犯罪实行行为的危险性弱于一般过失犯罪。第三部分结合我国刑法的规定,从业务上的监督过失和公务管理上的监督过失两个角度总结了刑法典17种有可能成立监督过失的典型罪名,辨析了监督过失责任与领导责任、监督义务与作为义务的区别,阐述了监督者承担过失责任的本质认定问题。结论部分本文提出应当在刑法犯罪论体系中确立监督过失合理的体系位置而不宜写入刑法典的观点。本文采用比较研究法、案例研究法、理论联系实际方法,以案例为基础,参考中外关于监督过失理论的研究成果,提出监督过失的入罪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