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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世纪中叶起,非洲、南美等地一些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由于具有丰富的民间文学艺术资源,首先提出了保护民族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主张,要求在国家及国际层面上建立一种特殊的保护机制,以对抗对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任何适当的利用,尤其对抗那些由境外人士实施的、利用民间文学艺术赚钱但却不给予其发源地人民任何回报的利用。这些国家大多主张以知识产权的方式,或者更具体的说以版权的方式对民间文学予以保护。 丰富多彩的民族民间文化,既是我们中华民族世代相传的文化财富,也是我们发展先进文化的精神资源与民族根基:既是国家和民族生存和发展的内在动力,也是我们与世界各国交流的桥梁。但无可否认的事实却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由于工业化和城市化步伐的加快,生产和生活方式的改变,都市文化的冲击等,我国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亟需得到应有的保护。 要研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首先要明确什么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本文第一部分首先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了界定,明确了民间文学艺术的范围并对其特征进行了概述。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现状,本文在第二部分进行了论述,在此部分,首先提出了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基础,继而详细论述了国际组织,国际协约以及各个国家的国内法对其的保护现状,以期取众家之长,补己之短。 因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中的大部分具有版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的特征,因此,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采取版权保护是诸多方法中最为便利的。但是,对于可以使用版权保护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并不是一成不变地适用版权保护的方法,而是在坚持版权保护的原则基础上做一些相应的调整。本文第三部分以版权保护为主线,阐述了民间文学艺术版权保护的若干问题,比如权利主体、权利内容的确定,版权保护的独创性、固定性要求和期限问题,以及著作权的限制制度,由此,本文第四、五部分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现状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提出了根据民间文学艺术客体的不同特征划定各具特色的不同种类,根据不同种类的特征,纳入现有的各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中,力求建立以版权保护为主,以专利,商标,商业秘密保护为辅的完善的保护机制,以促进民间文学艺术的繁荣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