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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作为对法治化进程承上启下的关键,将重视法律提升到国家制度层面,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工作也应运而生。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提出要“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十九届三中全会提出政府法律服务职能的优化设计,不再让法律服务主体拘泥于陈旧理念,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争取做到百家争鸣。中央政府通过更加高屋建瓴的各项决策部署,为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这一伟大工程提供了一面风帆、绘就了一幅宏伟画卷。购买法律服务作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助推剂,也是焕发公共法律服务生命活力的必然要求,更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石。伴随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呼声越发的高涨,中国各地区都逐渐意识到其存在的必要性,并开始采取各种方式加强法律服务建设,有些地区取得了相对卓越的成就,有些地区稍显后劲不足,导致这一区别的原因,除了地域差别以外,还在于没有相关较为完善的制度结构,各地区都是在自己摸索前进,如果此时进行全国统一的制度规范,解决购买主体单一、购买内容凌乱、监督程序不健全等问题。对于完善各地购买法律服务制度,帮助政府协调解决更多的公众问题,提高政府行政办事效率等将具有极大帮助。因此,本文主要是对目前中国政府购买法律服务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进行研究:首先,在论文的第一部分,先介绍选题背景、意义、研究现状、文献综述等方面;接下来,通过对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相关概念进行界定,并与其他概念加以区分,进一步指出其内在特征,对其实质含义作出定性;其次,开始描述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主体,将它分成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两个方面来论述,同时,还会分析研究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所应包含的内容范围,本文将按照接受主体的不同将内容划分为辅助性服务事项和公共性服务事项两类进行详细的说明,并对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程序进行规范性研究,从购买方式着手,对其运作程序进行规范;最后,对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运行现状进行论证,分析现行中存在的难点问题,并提出相对应的优化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