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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合作社,是由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主要出资形式,自愿联合、民主管理,对土地进行集中统一规划、统一经营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土地合作社的产生与发展,是将我国农村基本经营体制与现阶段农村经济发展状况相结合,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模式进行创新的结果。
土地合作社作为一种新型经济主体,突破了土地流转问题的瓶颈,实现了土地资源的优化组合,对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土地合作社不仅有利于降低农民的市场交易成本、促进农村实现规模经济,而且为农民提供了一个提高素质、培育合作精神的平台,具有重要的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本文以江苏省沛县土地合作社为例,以期能够以点带面,对现阶段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现实发展中土地合作社的法律制度进行分析与完善。
文章首先以新制度经济学的交易成本理论、社会学的分化整合理论为基点,从多种学科角度出发,全方位阐述了土地合作社产生和发展的理论基础;同时结合土地合作社在现实发展中呈现出的法律特征,明确界定了本文研究对象的法律内涵。
调研结果显示,土地合作社的发展总体上是健康有序的,但土地合作社作为一种创新机制,在制度层面上还存在不成熟之处,因此在与现实经济环境对接的过程中也遇到一些障碍。文章以调研结果为依据,对沛县土地合作社的核心法律制度进行分析,探讨其对于我国土地合作社发展的借鉴意义;同时,在对我国土地合作社发展面临的困境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土地合作社法律制度的若干建议。
土地合作社法律制度的内涵非常广泛,本文主要对土地合作社的内部治理制度、产权制度、分配制度、政府扶持制度等核心法律制度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完善建议。文章提出以下观点:
第一,完善土地合作社的治理结构,首先要完善决策机制,有效调节决策权在各利益方之间的分配格局;其次,要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使土地合作社的成员都能够获得合理的回报;最后,要有效发挥社员(代表)大会的重要作用,建立全方位的监督机制。
第二,完善土地合作社的产权制度,首先要明晰共有财产的产权,明确公共积累形成的收益归属;其次,要合理配置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促进土地合作社进行低成本、高效率的资源配置;最后,在股权设置上,要为投资者和生产者留有相对合理的空间,从而充分调动双方的积极性。
第三,完善土地合作社的分配制度应当从全局出发,兼顾多方面的利益,既要保证各参与主体都得到合理的利益反馈,同时又不能改变土地合作社的本质特征。要合理调节按惠顾额返还与按股分配的关系,建立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构建优质的激励机制;要完善资本报酬有限原则,在吸引投资的同时必须保证成员能够民主控制土地合作社的资本。
第四,完善我国土地合作社的政府扶持法律制度,政府应准确把握在土地合作社发展中的角色定位,其应作为土地合作社发展中的支持者和引导者,而不应是设立者或领导者;政府要加强对农村经济的宏观调控,优化土地合作社发展的政策和法律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