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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舆论行为是公众对社会各界主体实行监督的有效方式之一,也是一种普遍性的社会行为,它产生于互联网时代的来临与发展。随着用户涉网途径逐渐便利、网络舆论行为的普及性逐渐上升,微博、微信朋友圈、各种社交媒介都是网络舆论传播行为的载体。然而,尽管网络舆论行为在社会公众监督以及信息渠道便捷公开等方便发挥着不可小视的作用,但无边界的网络舆论行为必然会产生诸多的社会问题:一方面,网络舆论行为的用语或表达方式不当可能会演变为侵权行为,从而给社会相应的主体带来一定的不利后果;另一方面,网络舆论行为的无规制状态可能会危害国家公共安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因此,需要从法律的层面上对网络舆论行为实行规制,并形成一条清晰的边界,以警戒舆论发表或传播主体,使其明确其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网络舆论行为边界,是指在通过互联网传播某些持有较强影响力、倾向性的言论和观点时所界定的传播主体、客体的范畴和传播行为之规范。它具有规范上的边界性以及规范上的多维性两个基本的法律属性。从构成上出发,网络舆论行为边界包括了主体边界、客体边界以及内容边界。主体边界包含了对从事网络舆论行为人的能力划分,客体边界强调了它的非犯罪界限、非侵权界限以及道德界限,而内容边界强调网络舆论行为内容的性质。在实务操作中,网络舆论行为边界在应用的过程里可能会存在若干的问题:一方面,网络舆论行为边界与网络舆论行为监督边界之间可能存在混淆,而且不同子边界之间可能会产生实际范围上的重合情形;另一方面,不同内容边界之间实际发挥的作用也存在不同。因此,在理论基础并未尽善的情况下,这一问题可能会凸显的更为明显。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首先指出网络舆论行为边界的法律规制的确立应该采取较高立法层级,并完善在相关的条例之中,并对网络舆论行为边界相关法律规范的设计赋予一定的建议。